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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组织化、公众参与和个体权利保障

  

  在这里,首先需要对“中国语境”作一点注解。已经有许多论者指出,从文化角度看,东西方之间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也必然影响政治生活的模式。从社会学角度看,费孝通先生的理解在今天还具有启发性的意义。费先生认为,中国社会是依托血缘身份与家族而构成的“差序格局”,而西方社会则是依托契约和个体而构成的“团体格局”。[43]由于东西方对于人际关系的意义格局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政治领域中公众对参与公共生活的态度也存在明显差异。中国的传统政治哲学之内核是伦理哲学,主张“家国同构”,主张“仁爱”和“王道”。而近代以来,西方则坚持个人主义和权利观念,家与国的概念的有效性都建立在对于个体人格的确认和尊重上。因此,中国古代之结社(精英层的文化结社与政治结社除外)多为“差序格局”的推演,并且常常服务于家族而非个人的目的,带有扩大的伦理性。西方的结社,则明显带有契约性质或政治性质。团体和成员的权利义务主要以契约的方式被确定和理解。


  

  文化类型学的方法,虽然有助于提供理解问题的真切语境,但其结论却可能会被推向文化相对主义。为此,笔者必须强调,这里的比较只是为了提供一个思考中国问题的有益背景,并非坚持一种顽固的文化相对主义。对于中国来说,1840年之前的“天下”和1840年之后的“天下”概念,已大不相同。自1840年以来,在中国谈论任何问题时,文化的结构都不可能是封闭的了,因为国门已经洞开。作为西方主流的资本主义文化和作为西方非主流的马克思主义文化,在当代中国的文化结构中,事实上都已经取得了一种构成性的存在,已经获得了某种“文化主体”的身份而非简单的文化他者。也因此,在中国语境中谈论利益组织化和公众参与的问题,虽然“本土资源”[44]必须要重视,但是考虑到已经发生变迁的中国当代文化意识,在中国语境中,通过观察利益组织化的现状、困境并给出相应的建议,以利益组织化作为社会基础性建构来推动公众参与的社会化和制度化,便是一项可能的、而且有益的工作。


  

  (二)中国社会利益组织化的现状:类型化和个案的观察


  

  这里所讨论的中国社会的利益组织化,主要区别为两种基本的类型:一种是未组织化利益诉求,指的是由于主客观的各种条件限制,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获得组织的代表。这一类型又可依据当事人的主观意识状况进一步区分为“无意识型”未组织化利益诉求和“有意识型”未组织化利益诉求。另一种是组织化的利益诉求,以组织在事实上存在为充分条件,无论该组织是一种事实存在(即俗称的“草根组织”)还是一种法律存在(在民政部门获得登记注册而合法化的组织)。依据组织是否获得合法登记注册,该类型可以进一步被分为“事实型”组织化利益诉求和“法律型”组织化利益诉求。下面将结合个案的观察来讨论这些类型在中国社会的存在状况。


  

  1.未组织化的利益诉求


  

  (1)个案:“信访”和“群体性事件”。“信访”作为一种利益诉求方式,在本质上体现了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正义观念和救济路径。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2条的界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事实上,由于官僚系统实践中回应的低效率,信访人的利益诉求往往很难得到及时答复或解决,因此事实上以“走访”形式越级上访的现象十分普遍。中国古代即有“京控”和“上控”的传统。当事人有冤无处申的情况下,往往不远万里“进京赶控”。典型的如“邀车驾上诉”,[45]即通俗所称的“拦御驾”。这种直接诉诸最高政治权力而实现权利和利益的现象,在西方历史中也曾出现过,典型的如英国衡平法的发展,即如普通法无法提供权利救济时,当事人直接向国王提起诉愿。[46]东西方不同的是,“信访”作为一种传统被长期保留,却没有发展出制度化的框架;西方(如英国)则发展了独立的衡平法和衡平法院,从而进行了有效的法制转化。原因也许正在于东方人将皇帝认定为最大的“家长”,而西方人将国王只认定为最大的领主,彼此之间是一种虽然不平等但却包含契约内容的关系。在很多情况下,信访所体现的,恰好是法律问题的“政治化”。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的“法律化”技术还没有获得普遍认同和运用。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信访”理解为一种个体化公民的参与方式,其目的,通常是寻求个体正义的实现,但在某些情形下也存在基于社会正义而采取的信访行动。此处,笔者所关心的,是“信访传统”里当事人利益诉求的方式。笔者把它归为中国社会利益组织化的第一种类型“未组织化利益诉求”。在这种类型之中,当事人只是以个人或家族的名义来吁求尽可能高层级的权力来主持正义。信访的特点表现在个体化行动主体、政治化路径、反程序的过程等方面。在信访过程中,寻求利益和正义行动是通过个体化方式而进行的,信访过程中所遭遇的推诿和阻挠可想而知。正义本来应该是最有力量的裁判者,但是这里却成了最为软弱和等待施舍的抽象物。行动者希望通过诉诸政治权力而解决问题。“信访传统”所折射出的权力崇拜现象,表明民众愿意给予信任的,不是现代的法律和司法,而是经常侵害他们利益的权力本身。他们抵制权力的方式,只是诉诸更高层次的权力。政治化的救济方式也决定了信访通常是反程序的。


  

  信访制度本身的机制和救济能力,或许并不能解决多少社会利益纠纷和问题,它更多的是作为一种诉求正义的抽象符号而存在。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国家的理想,无法通过政治化的、非制度化的个体行动而得到实现。漫漫信访路上的孤胆英雄,并不是法治化追求的精神象征。也许我们应该想象:公众可以通过组织化,让个体的利益通过组织化的结构和方式进行表达,而政府则相应地允许社会个体进行组织的制度空间,允许社会矛盾以必要的、合法的形式展示于公共领域之中,从而使公共问题在公共空间之中得到化解。


  

  相关的观察表明,转型期中国社会中,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存在大量的信访和上访现象。但相比较而言,这一现象所反映的利益组织化的“无意识”,在农村与农民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和普遍。一些研究指出,城市居民在冲突解决机制的选择上,可以有更多的选项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下表是一项关于城市公众解决冲突行为倾向的调查研究数据。


  

  表1 城市公众在自身利益受损时所可能采取的行动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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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排序 ┃ 可能采取的行动 ┃ 选择百分比(%)┃ 合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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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协议解决 ┃ 38.3 ┃ ┃


  

  ┃ 2 ┃ 向政府部门反映 ┃ 38.2 ┃ 制度化解决方式 ┃


  

  ┃ 3 ┃ 诉诸法律 ┃ 38.0 ┃ ┃


  

  ┃ 4 ┃ 向新闻单位反映 ┃ 1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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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 ┃ 发牢骚 ┃ 12.2 ┃ 无所作为的方式 ┃


  

  ┃ 6 ┃ 忍气吞声 ┃ 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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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 ┃ 集体上访或请愿 ┃ 6.4 ┃ ┃


  

  ┃ 8 ┃ 拉关系争取利益 ┃ 2.4 ┃ 非制度化解决方式 ┃


  

  ┃ 9 ┃ 私下报复 ┃ 0.7 ┃ ┃


  

  ┃ 10 ┃ 罢工罢课 ┃ 0.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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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明:由于本题是多项选择题,故加总百分比超过100%。资料来源:2002年中国城市居民社会观念调查[47]。


  

  该研究表明:采用第一类方式的公众比例是比较高的,说明当前我国城市公众在面临利益受损时,多数人还是会采取相对理性的、制度化的渠道去试图解决问题;而非制度化解决方式通常较少被采用,但其中的“集体上访或请愿”仍是人们最可能采取的非制度方式。[48]这项研究没有针对农村和农民作对比观察。但是,考虑到受教育水平、制度资源的配置、纠纷化解机制、冲突和纠纷性质等因素在城市和乡村的巨大差异,有理由推断,农村居民更容易倾向通过个体化或群体化的行动,而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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