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凡网上商标权争议的解决,须首先界定何为合法的网上商标使用行为,何为网上不当商标使用行为抑或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可见,准确界定网上商标使用行为,不仅是评价商标权主体是否履行了其法定商标使用义务的标准,而且也是规范其网上商标使用行为的尺度;对于商标主管机关以及司法机关而言,准确界定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则是认定某些网上商标使用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前提,是解决网络商标争议的关键环节。质言之,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需要现代商标法予以重新解读。
二、网络虚拟空间商标使用行为的重新解读
互联网的出现令商标使用得以在二维空间展开。在互联网网页中有大量不同的商标出现,有的可能是域名所有人自己的商标,但更多的则可能是他人的注册商标。特别是在专门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其主页就如一超级市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很多是使用他人的商标。这些形形色色的网上商标使用行为合理与否的标准是界定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使用行为”的关键。
何为商标使用?依照法国旧《商标法》第11条之规定,商标应以公开而非暧昧的方法使用,商标的使用必须“充分地继续”(sufficient continue)。按照美国《联邦商标法》第45条之规定,商标应以任何方式使用于商品或其容器或与其相伴的展示物或“黏附其上之签条或标签上”,且该商品需为商业性之销售或运输。日本《商标法》第2条第3项则规定,商标使用可以分为3种类型:将标章附加于商品或商品包装;将附加标章的商品或商品包装售让或交付或为售让或交付而展示或输入;在商品广告、价目表或交易文书上附加标章而展示或散布[12]。
在我国,商标法强调,使用注册商标,可以在商品、商品包装、说明书或者其他附着物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使用其他注册标记,即在商标的右上角或右下角使用或注○。从使用对象看,商标的使用可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和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从使用主体看,注册商标的使用分为商标注册人的使用与被许可使用人的使用,注册商标的使用甚至既包括商标注册人及其授权的人的使用,也包括侵权人对商标的使用。商标法特别列明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行为,本身也是使用行为的一种[13]。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在时间上有一定要求,即如果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可见,对于商标权人来讲,商标使用既是其享有的权利也是其承担的义务。那么我国法律何以界定商标的“使用”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商标法和本条例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在互联网网页上利用商标做广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当属商标法上“广告宣传”、“商业活动”中的商标使用行为。鉴于网络与人们的生活、工作关系越发紧密,电子商务在整个商务活动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在商标法中规范网络虚拟空间的商标使用行为显然越来越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