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食品召回制度完善之法律思考

  
  5.实施召回。一旦实施召回,责任人需要通知管理部门、销售网络和公众(在消费者召回水平时需要)这三方面的有关人员。对管理部门的通知是法定的,要求在一定的时限内。责任人应立即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让消费者停止购买,并且让销售商尽快从消费者手中取回产品等待处理。

  
  6.召回产品的处置。产品可能从超市收回,也可能通过分销网络或直接从消费者手中收回。收回的产品需存放一定的场所并同其他的产品分开。要求必须对收回产品的数量及批号标识作详细的纪录。澳大利亚食品召回中,收回的产品可能会被纠正或再加工至适用于人类消费后重返市场,也可能作销毁处理而永久性离开市场。

  
  7.食品召回完成评价。食品召回过程完成时,厂商需要做总结评价工作,管理部门在汇总后公布报告,并将召回作详细记录,将召回情况的概要录入电子数据库,以供企业或公众的查询和在部门会议上总结回顾。

  
  (三)欧盟的食品召回体系

  
  欧盟于2002年1月制定了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号法规,该法规就是著名的《通用食品法》。在产品召回方面,欧盟虽不像美国有明确的等级划分,但在确定食品是否安全或对健康有危害的问题上,欧盟在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章程(EC)第178/2002号中作了详尽的规定。此外,该章程对食品经营者在召回行动中的责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如果一个食品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所经销的或生产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则应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并通过发布追溯缺陷产品所需的有关信息,从有关市场上召回这些产品。这些食品即使是由食品源头经营者直接控制着,经营者仍应通知监督管理部门。如果产品已经到了消费者手中,经营者应准确有效地通知消费者召回的理由。在其他措施对消费者不能起到足够的健康保护时,可从消费者处直接召回产品。为了防止、减少或消除来自食品的风险,食品经营者应与监督管理部门通力合作,不得阻拦其他人与主管部门合作。另外欧盟还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措施和程序,以期阻断缺陷食品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将其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15]

  
  欧盟要求,自2005年起,对于任何在食品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食品生产企业都被强制性要求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通报。EC178条款19和20分别规定了食品和饲料行业经营者的责任,规定如果经营者认为或有理由相信所进口、生产、加工、制造或流通的食品或饲料不符合食品或饲料安全要求,应该立即采取行动将可疑产品从市场上撤回,并通知相关机构或负责人。[16]

  
  (四)加拿大的食品召回制度[17]

  
  加拿大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原来分属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渔业和海洋部、卫生部和工业部等多个部门,这种分散的管理体制难免会有效率低下、各方掣肘等问题。因此,加拿大议会于1997年3月通过了《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法》,由此决定在农业部下面设立一个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督机构——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统一负责加拿大食品安全、动物健康和植物保护等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下设18个地区行动机构、14个实验室。为了及时处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该署于1999年成立了食品召回办公室。对于食品安全和召回制度,主要依据的是《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法》和《食品药品法案》。

  
  加拿大食品监督局食品安全与召回办公室(OFSR)实行24小时工作制,随时对各级别的食品召回做出反应。此外,OFSR就召回问题分别撰写了批发商指南、进口商指南、制造商指南及零售商指南,指导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各环节(链)责任人制定企业的召回计划,按所制定的计划进行模拟召回,使之完善有效。另外,CFIA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许多相关的参考资料,如食源性疾病的产生、食品召回与过敏警示、食品安全告示与事例、加拿大餐饮业监督等,供企业和消费者参考。[18]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