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确立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
勿庸讳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价值取向必然应合乎反垄断法的总体价值取向,即反垄断法的特有的法价值——竞争、竞争的必然内容——有效竞争。但适用除外制度仍然存在独有的价值目标,这些价值目标同样适用于政策性垄断领域。
(一) 社会公益价值
适用除外制度建立的理由在于合法垄断的经济学上的合理性,其价值目标首推社会公益。
在经济学看来,尽管垄断是作为竞争的消极作用方面而存在的,但垄断作为竞争的对立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依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在某些领域里需要避免过度的竞争。因为,在这些领域里进行自由竞争无益于公共利益,对社会经济发展和国计民生均不利,而进行适当的反垄断限制(或曰反垄断规制缓和)则符合公共利益。比如,在某些经济领域中,过分的竞争会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牺牲了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或者影响到一国的国际竞争力等。在经济法上,反垄断法以“维护效益,弘扬竞争”为根本宗旨,但某些关系国计民生且成本极高的产业,如邮电、通讯、自来水、铁路等公用事业以及银行、保险等社会影响大的产业或中小企业的联合等,则应允许存在垄断状态或垄断行为,这纯粹是出于“社会公益”或曰“公共利益”的价值诉求。上述领域排斥了“过度竞争”,提倡和保护“规模经济”,让“自由竞争”和“个体效益价值”暂时退居次要地位,反垄断法正是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这必将有利于国民经济稳定和有序地运行。此外,在紧急情况下,为了救护大众的生命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临时放弃竞争理念,采取必要的限制竞争措施是十分必要的。据中国中央电视台2002年5月12日的午间新闻报道,虽然遭到西方医药行业跨国公司的强列反对,拉美、非洲一些穷国与小国依然通过法律允许本国公开仿冒那些对治疗艾滋病有显著疗效的新药的生产,因为这些国家没有生产这种新药的技术与条件,更无法承担购买此药的巨大费用,但国家又不能对艾滋病患者袖手旁观、无动于衷。这种对新药技术垄断的国际限制恰恰体现了社会公益价值在国际上的运用。
适用除外制度的社会公益价值取向蕴涵于当代反垄断立法中。英国1973年《公平贸易法》第84条的规定不仅是这种价值取向的最直接表现,且给“社会公共利益”这个公法领域困扰人们上百年的概念提供了明白无误的定义和操作性极强的判断标准,换言之,英国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在衡量垄断情形对公众利益所产生的影响时,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公众利益的定义。该法第84条规定了什么是或什么不是公众利益的判断标准。第84条规定道:“为了决定一个具体事件是否影响或者预计是否将影响公众利益,垄断与兼并委员会必须考虑在相关条件下所有出现在他们面前的事件;并且必须考虑包含其他情况下的该事件。(a)是否符合在英国提供贷款和服务的人们中维持和促进有效竞争的需要;(b)是否在收取价值方面以及在所提供货物和服务的质量品种方面符合促进英国消费者、购买者以及其它货物和服务使用者的利益的需要;(c)是否符合通过竞争促进成本的降低,促进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和使用,帮助新的竞争者进入已存在的市场需要;(d)是否符合在英国维持和促进工业和就业平衡分布的需要;(e)是否符合促进英国制造商以及货物和服务的供应者在英国市场的竞争活动的需要。”[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