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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

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构建与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


孙晋


【摘要】反垄断法是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竞争秩序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政策性垄断豁免适用反垄断法是各国法律的传统安排,这与各国基于社会经济总体和长远利益及政治、外贸、国防等方面的政策性考虑密切相关。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政策性垄断的合理界定是科学构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的关键所在;当前尤其要注意区分政策性垄断与反垄断法重点规制的对象——行政(性)垄断。
【关键词】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政策性垄断;行政(性)垄断
【全文】
  
  一、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制度意义

  
  作为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反垄断法适用除外亦称之为适用豁免制度,系指在某些领域对某些事项不适用反垄断法,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中法律允许一定的垄断状态及垄断行为存在,反垄断法不予追究的特别法律制度。

  
  从现有的世界各国立法例上看,适用除外的对象主要是那些对维护本国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意义的行业或领域以及那些对市场竞争关系影响不大,但对整体利益有益的限制竞争行为。综观世界各国立法,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领域,主要包括两种基本类型,其一是自然垄断,其二是政策性垄断。由于近年来关于自然垄断的讨论已较为充分,故本文无意于此,而着重探讨作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政策性垄断的相关法律问题。反垄断法素以促进竞争、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为目的,而适用除外制度却促进垄断、容忍对竞争的限制。因此,从性质上讲,适用除外制度是对反垄断法基本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反垄断法基本目的的反动,[1]但它在促进本国经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同样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首先,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协调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关系,构建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反垄断法反对的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大企业,而是任何独占市场的企图;它所努力消除的并非简单的企业优势,而是借助该种优势对于竞争机制的扭曲和蹂躏……”。反垄断法应在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与利用规模经济效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一个国家的反垄断立法中,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正确运用适用除外制度。具体来讲,其一,恰当界定适用除外行业,在实行垄断比自由竞争对国家经济利益更有利的行业,如公用事业、农业、金融保险业中允许一定程度的垄断经营,以避免过度竞争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牺牲应有的规模经济效益。

  
  其二,确立符合国情的企业合并控制政策,制定明确的企业合并的禁止性标准,凡不具有禁止性条件,又能增强规模经济效益、改善产业组织结构的企业合并,应在反垄断法豁免之列。其次,适用除外制度有利于实现反垄断法的优先政策目标,维护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反垄断法通过抑制垄断、打击限制竞争行为,从而实现其维护自由、公平、民主的竞争秩序的基本利益,但同时,往往与其他利益发生潜在的冲突。例如,外贸领域中保护企业实现公平竞争,有时可能不能一致对外,从而降低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者必须根据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实际状况对诸种利害关系进行协调,并选择优先政策目标。

  
  正如法律制度中普遍规则的适用例外制度一样,适用除外制度是人类设立规则的合理性的表现,是立法理性的升华。以反垄断法为代表的经济法之立法与司法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动用各种调节手段来弥补传统民商法调节的缺陷,以不断解决个体的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2]所以,反垄断法通过预设适用除外制度,可以更好地实现其对社会经济的协调,以平衡利益冲突。然而,适用除外制度的安排并非意味着对适用除外领域或行业的完全放纵,而是在一定限度和范围内承认和保护这种垄断权利的同时,防止和控制其被滥用。正是基于此种考量,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不约而同地将政策性垄断以及自然垄断设计为其除外(豁免)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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