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达自由意味着什么?在汶川地震这件事情上,它意味着公民有自由以不同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哀悼——说得极端一点,甚至有自由不表示哀悼。在我们绝大多数人眼里,这种态度在道德上显然是错误的。不错,我们可以予以强烈的道德谴责;这不仅不违反表达自由,而恰恰是表达哀悼的自由之体现。但是如果再越雷池一步,从道德压力上升到行政命令,要求所有媒体都以一种方式表达一种声音,那么表达自由就受到了宪法所不允许的限制。
但是如果不强制规定哀悼,全国媒体步调不一,有些娱乐节目照常进行,主持人和参与人还在嬉笑怒骂,岂不是和举国哀痛的气氛很不合拍、很不和谐吗?是的,这种可能性确实存在,但这也正是表达自由所要求的宽容。即便在道德上绝对正确的哀悼死者这个问题上,表达自由也要求我们容忍不同意见,至少国家不能通过强制手段予以禁止。
事实上,哀悼死者不独是中国传统,而是各国通行的人之常情。美国政府大楼的国旗似乎一年中大半年是半升半降的,公民自己在家也可以下半旗哀悼自己认为值得哀悼的人。关键在于,公民的哀悼是自发的,是国家不能通过任何手段强迫的。更何况“强扭的瓜不甜”,在道德乃至政治压力下强迫出来的哀痛表情也是我们不屑的。哀痛本来是发自内心的真情流露,而不应该是外力强加的结果。从这次地震后全国上下的强烈反应来看,有多少人、多少媒体在为灾难沉痛哀悼,有多少单位和团体在为救灾出钱出力?!国家根本不需要告诉国人和媒体怎么做,我们完全会以自认为最恰当的方式表达自己的情感。难道不是吗?我之所以认为国家完全没有必要强制规定哀悼的方式,正在于我对中国人的道德情感抱有十足的信心!
而我之所以担忧强制哀悼的宪法瑕疵,也正是因为这种对不同表达缺乏宽容的思维方式曾经在这个国家造成过意想不到的巨大灾难。半个世纪以前,当彭德怀在“庐山会议”上公开反对“大跃进”的时候,他一定也是和今天对灾难的无动于衷者(如果有的话)一样不受欢迎;当北大校长马寅初发表《新人口论》的时候,他的话在我们绝大多数人听来一定也像哀悼日的流行音乐那样刺耳。然而,历史恰恰证明这些“冒天下之大不韪者”是对的:我们剥夺了彭德怀的官职和发言权,结果“三年自然灾害”造成3000万人的非正常死亡;我们将马寅初打成“右派”,结果是这个国家至少平添了4亿人口。中国人口的一多一少,不都同样说明表达自由的重要性吗?我们难道还需要更多的教训,才能认识到表达自由的珍贵吗?我不认为强制哀悼会产生同样严重的结果,但是这种思维和习惯是同样危险的。如果我们今天强制人民哀悼灾难,就不可能真正理解中国历史反复验证的一个道理:许多灾难正是在强制中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