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悼日的忧思
张千帆
【全文】
汶川地震,伤亡惨重,举国哀痛。近日,中央决定5月19-21日为全国哀悼日,以表达全国人民对受灾死者的哀思。正如南都报社论所表达的,这本是“国家靠近人情、权力走向人性”之举。然而,当我在哀悼日翻开报纸、打开电视,看到的全部是清一色的灾区相关报道,娱乐、体育乃至一般的新闻和评论一律取消,有的频道停播,几乎所有在播的频道都是同一个节目、同一个画面的时候,我突然意识到这不是一次普通的哀悼。在吃惊之余,我还是忍不住要表达一点出于自身职业的忧思。这个忧思不仅是针对仍在余震苦痛中的灾区群众,而更是针对宪法第35条规定的表达自由。职业告诉我,行政命令式的强制哀悼和表达自由的宪法精神之间是有出入的。
国难当头,哀悼本是人之常情,还有谁会反对呢?作为文明礼仪之邦,中国也一直存在为去世的重要人物哀悼的传统。家有“三年之丧”,国有已故领导人祭奠。据《尚书·舜典》上说,尧帝死后,“百姓如丧考妣,三载,四海遏密八音。”现在只哀悼三天,难道还过分吗?更何况哀悼的不是位高权重的领导人,而是在地震灾害中死去的普通老百姓。这难道不正是国家“以民为本”、尊重人性的体现吗?
然而,在宪法面前,三天和三年、领导人和老百姓并没有本质区别。在性质上,今天的强制哀悼和舜典中所说的“四海遏密八音”是一致的,都是通过行政命令在全国统一禁止某些内容的言论——无论是娱乐(“八音”)还是严肃的话题。如果老百姓出于对尧的自发爱戴而“如丧考妣”、三年远离“八音”,当然另当别论,但是这么整齐划一的行为显然不可能是完全自发的,而必然是政府统一规定的结果,就和今天如果没有政府规定,各大媒体绝不可能在哀悼日如此整齐一样。不同的是,中国在那个时代还没有一部宪法,而现在则不仅有了一部宪法,而且宪法还明确规定了表达自由,表明国家不能像以前那样随意限制不同的表达方式;恰好相反,国家必须遵循宪法表达自由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