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格莫尔所提出的建立“司法证明科学”的设想之所以没有取得成功,主要原因在于由于这门学科与其他多门学科具有复杂的交错关系而很难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体系。其实,要研究如何全面地收集案件证据、如何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我们不仅需要前面所说的逻辑学、心理学、哲学认识论、概率统计学等方面的理论和知识,而且还需要物证技术、法医学、司法精神病学、司法鉴定以及侦查学等方面的知识。换言之,只要案件中涉及哪方面的知识,我们就应研究哪一方面的问题,从而创建一门以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为宗旨的“证据学”。例如,可以犯罪现场的重建、同一认定以及各种证据的收集规律等问题为主要研究对象,建立一门专门的“侦查学”;可以刑事案件中经常遇到的DNA、指纹、脚印、血迹等问题为研究对象,创建一门“物证技术学”;可以侦查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问题为研究对象,建立一门“预审讯问学”;我们可以诉讼案件中出现的电子证据问题为研究对象,吸收最新的电子计算机、电子网络、电子多媒体等方面的知识,创建一门“电子证据学”;甚至可以根据威格莫尔设想的启示,吸收心理学、逻辑学、概率统计学和哲学认识论的知识,创建一门旨在研究发现案件事实真相问题的“司法心理学”。
但是,无论是侦查学、司法鉴定学还是司法心理学,都不仅有多种不同学科的知识来源,而且也不可能有一个整齐划一的理论体系。这些以收集证据、发现事实真相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都可以被称为广义的“证据学”。由此可见,即便我们保留这门名为“证据学”的学科,也无法将有关证据运用的问题都纳入到该学科的体系中来。事实上,我们既不可能也无必要在一门综合的“证据学”学科中研究所有涉及收集证据、发现事实真相的问题。未来以认识论为基础的“证据学”即使得到保留,也不可能像目前这样成为一门单一的学科,而注定要变成多门交叉学科的混合或者成为一种由若干学科所组成的“学科群”。
但与这种广义的“证据学”不同,“证据法学”所要研究的是各种证据的资格、效力以及司法证明的规则。与诉讼法学一样,证据法学并不研究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判断证据以及如何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而是研究如何限制收集证据的程序、如何规范审查、判断证据的方式以及如何防止滥用发现事实真相的权力等问题。其实,由于都具有法律学科的性质并在研究对象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证据法学必然会与诉讼法学发生极为密切的联系。甚至可以说,证据法学并不具有绝对的独立性,而应分别成为相应的诉讼法学学科的一部分。
作为证据法学的三大分支,民事证据法学、行政证据法学和刑事证据法学毕竟有着一系列共同的研究对象,如证据的证明力、证据能力或可采性、证据分类、证据的法定种类、司法证明的对象、责任和标准等。尤其是这些证据学科还在使用共同的基本概念,遵循一系列基本的证据规则和诉讼原理。但是,如同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和刑事诉讼法学一样,上述三门证据法学科也有着各不相同的研究对象,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有着实质性的区别。例如,刑事证据法与民事证据法就有着一系列的重大区别,使得刑事证据法学与民事证据法学就有着原则性的区别。因为刑事诉讼所涉及的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法律争端,以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为最终归宿。为防止国家刑事追诉机构恃强凌弱,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最基本的防御机会,刑事证据法必须遵循无罪推定原则,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建立审判前的证据展示制度,制定一种针对非法侦查行为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创建一种针对侦查笔录的传闻证据规则。相反,民事诉讼由于仅仅涉及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争端,坚持当事人处分原则,因此,民事证据法所要解决的主要是控、辩双方公平游戏的问题。诸如刑事证据法所要解决的保障被告人防御权的问题,就不可能成为民事证据法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
当然,强调证据法学与诉讼法学的密切联系,并不意味着法学者不可以将证据法学作为单独的法律学科来加以研究。事实上,法学者完全可以“证据法学”为题,研究证据法学的一般理论问题,只不过,从事这种研究的学者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种泛泛的“证据法学”研究就如同一般的“诉讼法学”研究一样,只能研究证据法学中的一般概念和一般原理,而不可能深入地讨论各个诉讼程序中的各种特殊证据问题。在很多被冠之以“证据法学”的教科书中,诸如“无罪推定原则”、“禁止强迫自证其罪”、“沉默权”、“口供规则”、“针对侦查笔录的传闻证据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展示制度”等刑事诉讼领域中的证据问题,就不可能有其立足之地。而要对三大诉讼领域中的证据问题作出全面、深入的研究,就需要我们分别针对三大诉讼法学的具体情况,建立专门的民事证据法学、行政证据法学和刑事证据法学。
在笔者看来,重新确立证据法的功能和体系,确实需要完成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的理论转型。也就是说,我们所要建立的应当是“证据法学”,而不是那种笼统的“证据学”。“证据法学”与“证据学”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意义却相去甚远。从形式上看,将诉讼活动中有关证据运用的学科命名为“证据法学”,这实际上意味着承认这一学科的法学学科归属,将其从纯粹的经验论、逻辑学、认识论中解脱出来,使研究者从法律程序的角度观察、研究证据问题,使证据规则真正成为程序法的一部分。而从内容上看,“证据法学”较之以往重点研究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证据学”不同,应当将有关证据运用的法律规则作为研究的焦点问题,解释那些存在于各种证据规则背后的观念和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