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

  

  不仅如此,在主流的“证据学”理论中,基于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就连无罪推定原则都被认为不符合刑事诉讼的客观实际情况,而被认为与有罪推定一样,背离了查明事实真相这一认识论的基本准则。有人甚至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从根本上违背了“以客观事实为根据”的诉讼原则,它也无法解释在法院判决前推定被告人为无罪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为什么还要进行侦查、还要采取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为什么还要审查起诉,法院为什么还要开庭审理的问题。[3]而按照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在法院判决有罪前,不能将被告人视为罪犯,但也不能排除其犯罪嫌疑,而应当实事求是地进行侦查,客观地依法收集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各种证据,最后由法院根据事实来判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


  

  此外,诸如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证据展示规则以及有关司法证明的一系列规则,也很难从认识论理论中获得充分的正当性解释,也都无法在传统的“证据学”理论中寻找到立足之地。


  

  归结起来,这种以认识论为理论基础的“证据学”之所以与如此众多的证据规则乃至基本原则格格不入,是因为它并不具有法学学科的性质,也无法与诉讼程序发生密切的理论联系。从本质上说,无论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都当然包含着寻找证据、发现事实真相的过程,也都属于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但是,作为旨在规范这些诉讼活动的法律——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则无论如何都不仅仅是保证司法机关发现事实真相的法律,而是多多少少带有限制和规范司法机关发现事实真相之活动的法律。事实上,对于裁判者——法官而言,其主要职责在于裁判纠纷,而不在于或不主要在于发现事实。因为如果仅仅以发现事实真相作为唯一的诉讼目标,那么几乎所有诉讼程序都可能是多余的和不必要的。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那些几乎为所有法治国家所禁止的取证方式,如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限制辩护律师权利等,对于司法人员发现事实真相未必会产生妨碍作用。刑事诉讼法所具有的公权力限制法和人权法的性质,决定了各项诉讼程序实际上是以维护正当程序、保障程序正义为最终的价值目标,而不可能对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具有积极的保证作用,并进而确保这些国家机构有效地惩治犯罪。换言之,刑事诉讼法及其所确立的诉讼程序只能是在不同程度上对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发现事实真相活动的限制和规范。正因为如此,前面所分析的各项证据规则,包括证人作证豁免规则、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与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诸多基本原则和制度一样,都不仅对国家刑罚权的实现构成了法律上的限制,而且对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发现事实真相的目标也具有明显的约束作用。至于无罪推定原则则更被视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法律屏障,并与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一起成为现代刑事法律中保障被告人权利、限制国家刑罚权的两项基本法律准则。立法者假如不是从这种限制公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角度构建刑事证据规则,而是将确保“公、检、法三机关”调查犯罪证据、发现犯罪事实作为立法宗旨的话,那么,这种立法活动肯定会迷失方向,无法解决刑事司法活动中所存在的问题。


  

  二、从“证据学”到“证据法学”


  

  如此看来,这种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的“证据学”理论,不仅无法包含大量的现代证据规则,而且与现有的刑事诉讼法学理论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兼容性。那么,我们究竟是否还需要这样一门“证据学”学科呢?今后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究竟应向何处发展呢?


  

  按照笔者的基本设想,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应当存在两个不同的方向:(1)从“如何发现事实真相”的角度出发,研究如何有效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全面地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2)站在“如何限制和规范发现事实真相的活动”的立场上,将证据规则问题纳入到诉讼程序的轨道,使之成为法庭审判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前者仍可称为广义上的“证据学”,后者则应成为具有崭新功能和体系的“证据法学”。


  

  事实上,鉴于各种诉讼活动确实存在着认识案件事实的问题,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辩护律师,也都要通过收集证据来还原案件的历史面貌,因此,一种建立在认识论基础上的“证据学”无疑是有其存在空间的。当然,这种“证据学”不仅要以哲学认识论为理论基础,而且还应吸收诸多学科的知识和理论,将其理论体系奠基于心理学、逻辑学、概率统计学以及多种相关自然科学的理论成果之上。美国证据理论大师威格莫尔(John Wigmore)在20世纪初期曾出版了《在普通法审判中的英美证据体系专论》和《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科学基础之上的司法证明科学》等著作,倡导建立一门超越英美传统可采性规则的“司法证明科学”,在吸收司法心理学、法庭科学、逻辑学以及哲学知识的基础上,研究如何理性地“寻求案件事实真相”的问题。[4]可惜的是,后来法律学科的发展并没有符合威格莫尔的设想,有关证据问题的研究仍然主要是围绕着证据规则展开的。其中,有关证据可采性以及排除规则的研究又占据了整个证据问题研究的核心。很显然,威格莫尔所倡导的“司法证明科学”就类似于笔者这里所说的“证据学”。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