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打击商业贿赂法治体系的法律思考
屈学武
【摘要】 首先介绍现行于我国的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进而比较分析中国与境外关于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及其运作状况,最后,就完善我国打击商业贿赂法治体系问题,提出自己的法律构想。
【关键词】商业贿赂;法治体系;法律思考
【全文】
众所周知,商业贿赂不仅影响到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影响到社会经营成本的高效、廉洁投入,影响到消费者的合理支出和我国国库的收入;而且,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以及美国、欧盟等国分别针对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FCPA) 、《国际商业交易中反对向外国公共官员贿赂公约》(Convention on CombatingBribery of Foreign Public Officials in International Business Transaction) 和美国、欧盟间的《腐败问题刑法公约》(Criminal Law Convention on Corruption) 在世界范围内的大力推行,如今,商业贿赂问题已经恶化成为严重制约我国贸易特别是外贸良性发展的恶瘤,国家因而已到痛下决心、彻底根治之的紧要关头。
一、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简介
所谓商业贿赂,指商业活动中,有关商品或者商业性服务的买受人、销售人或使用人等[1], 为了购买、销售商品,或为了接受或提供服务而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抑或接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给付的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1}。
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体系主要由行政法、商法、刑法和国际刑法构成。
首先,就行政法体系看,我国1993年颁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对商业贿赂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罚则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但是,该法并未明确何谓“商业贿赂”。此后,1996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才第一次明确规制了商业贿赂的内涵与外延。根据该规定第2条的规定“, 商品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该条第2 款又规定“, 前款所指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