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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赔偿制度研究

  

  但是本案仅是在“过失不实陈述”领域突破不赔原则的个例,而非彻底颠覆了传统。此后,英国的案例不断地否定先例,又不断地被此后的其他案例再否定。围绕着过失侵权的几个要件:注意义务、被告违反了注意义务、原告由此蒙受了损失、损失与注意义务之间存在近因关系,法官们的筛选时松时紧,一直没有得出固定而周密的结论。当然,在对这些要件作出考察的同时,“政策考量”常常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英国法官的思维。优越法益、诉讼闸门等本文第三部分将提及的公共政策是英国相关判例中常常出现的关键词。


  

  (三)美国法:“开明”的不赔原则、更加多元化的实践规则


  

  美国承继了英国合同法中的对价理论,但由于其拥有联邦和州两套相互独立的司法系统,个别州的判决常常放宽对价理论的束缚,表现出扩大契约效力的倾向。后来,美国《统一商法典》(U. C. C)第2—318条对货物买卖契约附加了“利益第三人担保责任”。这一条款像德国一样扩张了契约法的效力,为此类纯粹经济损失主张契约责任奠定了立法基础[11]。美国侵权法也承继了英国普通法中的排除型规则,但该规则既广受批评,又屡屡被一些重要的例外所突破。1937 年的UltramareCorp. V Touche案就是著名的不实陈述案。为防止闸门效应,本案中的受害者最终未获赔偿。但是1958年的加州Biakanjia案却推翻了此案,法院认为“契约相对性的欠缺不应成为阻碍原告对被告主张过失侵权行为之理由”[12]。


  

  总而言之,美国法尽管也存在不赔原则,但不像英国法那样保守,且屡屡被例外所突破[13]。但与英国法院类似的是,美国法院主要把“过失侵权”作为筛选器(尽管U. C. C对产品质量型案件主张契约责任提供了制度基础) ,因而对过失侵权要件的衡量标准成为法院审判的着重点。特别是围绕着以何种标准和原则来认定“注意义务”这一要件的问题,“利益衡量理论”、“两阶段检验法”和“三阶段检验法”等多种学说纷纷登场。


  

  (四)法国法:宽松的立法、苛重的赔偿责任和侵权法的救济偏好


  

  在四国的立法例和判例中,法国显然是一个特例。首先,法国是唯一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不加特殊限制的国家。其次,它属于大陆法系,其契约法亦如同德国法一样可以灵活扩展。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国仍然选择以侵权法作为纯粹经济损失的救济依据。这两个特点的根源在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侵权行为条款非常广泛地囊括了所有类型的损害,使得受害者的纯粹经济损失案件在法国侵权法上很容易获得胜诉结果。一些在英美会引起极大争议的案型(如电缆案、过失不实陈述案)在法国轻易获赔,甚至鲜有报道。法国法的宽松最能体现在“球星死亡”型。此类案件与电缆型案件一样,由于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相隔遥远,原告范围又漫无边际,因此在德、英、美等国均不能通过“筛选器”。但在法国法下,却允许受害者的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14]。


  

  当然,法国法院也曾为过于苛重的民事赔偿责任和“诉讼闸门”而深感忧虑。于是,他们常用“直接性”、“确定性”标准作为筛选纯粹经济损失的工具。但由于这些标准根本没有具体确定的含义,只能让位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由法官随心所欲地赋予其内涵,因此在客观上并不能起到积极的筛选作用。一些带有很强间接性、不确定性的诉讼请求仍被法官定性为“确定”且“直接”的损害并且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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