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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2.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对象既包括审判机关,也包括侦查机关


  

  当事人对法院的审判管辖享有异议权,这是管辖权异议的主要内容,但是与此同时,我们不能忽视的一点是:当事人对于侦查机关对案件是否享有侦查权,也有权提出异议。主要原因有两点:(1)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只针对审判机关,而对于侦查机关中关于地域管辖的问题,没有相应的规定。可事实上,在我国刑事诉讼是从立案开始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公检法三个部门实际上是相互关联的三个环节,是一个“一条龙”式的流水线——同一地区公安机关立案,同一地区的检察机关起诉,同一地区的法院审判。这样就形成一个不成文的规定,哪个地区的侦查机关享有了立案权,哪个地区的法院就享有了审判权。在实践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影响,这里往往会成为管辖冲突的焦点。因此,在侦查阶段,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十分有必要的。(2)侦查的主要任务是对案件的审判搜集反映案件真相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的真实性直接关系到案件审判的真实性。对于侦查机关因为某种原因,违反管辖规定搜集到的证据,它的真实性是要受到质疑的。从证据的合法性角度考虑,违反管辖规定搜集到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其排除。如果让丧失了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那么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赤裸裸的侵害,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是可行而有必要的。


  

  3.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有法定依据,且当事人应该负有举证责任


  

  提出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的诉权,是当事人享有的一种有效的防御权,但是在赋予当事人积极权利的同时,也要防止当事人权利的滥用,因此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对于管辖权异议的理由必须有法定依据,另一方面,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理由应负有举证责任。法定依据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明确违反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有关规定,一种是出现了需要变更管辖的法定事由。关于管辖的问题,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不多赘述。法定事由指的是,虽然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但是由于在审判过程中出现了法律预先设定的情况,致使法院难以对案件作出公正审判的时候,当事人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1)管辖法院因为回避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行使裁判权的;(2)案件在当地影响巨大,媒体和舆论的偏见有可能导致当地法院难以做出公正裁决的,刑事案件的审判要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办案人员在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毕竟还要受自己主观认识的影响,如果一个案件在当地有着强大的媒体和舆论导向,很有可能会使办案人员产生错误的倾向;(3)案件在当地涉及的利害关系复杂,法院难以作出公正裁决的。我国法律规定,审判权由法院独立行使。但是实践中,法院行使审判权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特别是行政机关的干预尤为突出。因此,在一些特殊的案件中,例如对涉及某一地区的行政长官的审理,我国往往采用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方式来变更管辖权,笔者认为,在此类情况下,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提出管辖权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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