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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上,有些国家不加以限制,如法国,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都可以提出管辖权的异议。有些国家则规定法定的期间。例如美国,根据1990年《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2条的规定,被告人可以在“传讯或传讯前”,或者在“法庭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时间”申请移送审判;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被告人只能在“审判程序中对他就案情予以讯问之前”提出异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第36条第2款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只允许在开始法庭审理前变更”;在日本,对被告人案件开始调查证据后,不得作出移送的裁定。


  

  在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上,大致有以下几点:(1)法院违反刑事诉讼法中管辖的规定,这个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然条件,几乎所有国家都有这方面的规定。(2)因为法律原因导致不能公正审判的,如法院全体法官回避等原因,日本《刑事诉讼法第》第17条规定“管辖法院因法律上的理由或者是特殊情形而不能行使裁判权时”,检察院应向直属上级法院提出转移管辖的请求。(3)由于地方的民心、诉讼的状况及其他情形,可能无法维持公平审判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如我国“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


  

  法院无管辖权的后果,一般有三种情况:(1)法院由于管辖错误而实施的一切行为全部无效。在法国,如果不遵守管辖权的规则,将引起诉讼程序无效以及刑事法院所作出的裁决无效的结果。(2)法院由于管辖错误所做出的裁决依然有效,以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例,日本《刑事诉讼法》第13条明确规定:“诉讼程序,不因管辖错误而丧失效力。”台湾“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规定:“无管辖权法院所为之诉讼程序仍有效”。(3)部分有效,德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无管辖权的法院的一些调查行为并不因为它无权管辖而无效。”第21条规定:“无管辖权的法院应当实施要在它辖区内进行的如果延迟就有危险的调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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