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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解决

  

  (一)管辖权异议——诉权对司法权的有效制衡


  

  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指的是,司法机关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该司法机关违背了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的规定,或者出现了变更管辖权法定事由,从而在法定期间内向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本文的司法机关泛指广义的司法机关,是指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包括侦查机关、起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提出的将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的主张。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诉权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确立,一方面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积极参与诉讼,体现了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是人权保障的巨大进步;另一方面,它不仅仅是当事人用来对抗公权力、维护自己利益的工具,而且有利于从制度上实现私权利对公权力的监督,是实现诉权对司法权制衡的有效手段。


  

  具体而言,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诉讼价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确立是实现程序正义的要求,是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措施。实现程序正义,一方面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选择和适用法律,排除司法过程中的不当偏向,另一方面要求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本身,在制度上必须健全、科学。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不仅仅是当事人用于保护自己利益的一种手段,更重要的是它是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经之路。因为按照法治理念,作为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前提就是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在公安机关侦查前,法院行使审判权前,对于司法机关的司法权是否合法,程序上应当有一个确认环节,这个环节就是管辖权的确定。在刑事诉讼开始前确定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管辖权,就不仅仅是一个法律规则,而应是一个法定程序,是一个赋予司法机关权限的程序。在这个过程中,建立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制度,从授权上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和制衡,是实现程序正义、完善诉讼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


  

  2.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确立是体现刑事诉讼的目的和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的要求,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要保证刑事诉讼活动能够实现刑法的目标。刑事诉讼程序价值就是为实现实体公正提供保障。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它对事实的认定、法律的选择和适用直接关系到是否能给予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裁决,关系到中否能够真正做到不枉不纵,而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更是法院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直接关系着最终裁判的公正。所以,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行使,与当事人的利益是休戚相关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但是,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司法机关在行使权利的时候,特别在地方法院,往往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政府机关的干预、社会舆论的导向、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等等。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正裁决的作出。因此,赋予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选择一个公正的司法机关来行驶司法权,对于排除不利影响、确保实体公正,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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