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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死刑制度的演变

  

  四、探寻死刑制度变革的规律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看到在欧洲乃至整个西方国家,死刑经历了产生——膨胀——限制——消亡的演变过程。那么,通过对这个过程的剖析,能否找到什么规律性的东西呢?笔者认为至少可以总结出以下几条:


  

  1.在奴隶制时期,人类刚从原始氏族社会脱胎而来,必然保留某些原始人的野蛮习性。掌握了国家政权的奴隶主阶级,对敢于反叛者或稍有过错的罪人,通常只有两种惩罚办法——或者奴役,或者杀死。在统治者看来,人的生命毫不值钱,杀死一名罪犯就如同踩死一只蚂蚁一般,毫不足惜。


  

  2.死刑是原始人类复仇习惯的延伸,其理论基础是报应刑罚观。在进入阶级社会后,统治者对罪犯的报复,都远远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是一种毫无节制的加倍报复。例如,英国直到18世纪,仅仅因为砍倒一棵装饰用的灌木,或者在一座桥梁上乱涂乱画都会被绞死。统治者相信死刑的威慑作用,以为多判死刑就能对民众产生震慑的效应,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滥用死刑必然激起民众的反抗,刑愈重而犯愈多,最终导致滥用死刑的政权迅速垮台。


  

  3.在奴隶制时期和封建时代,某些统治者荒淫无度,乃至以杀人取乐,把执行死刑作为观赏节目来执行,命令刽子手们把行刑的过程拖得越长越好——先劈掉胳膊和腿或把舌头割掉,然后才杀死。这与中国上古时代的殷纣王发明“炮烙”之法,令有罪者在烧红的铜柱上行走最后掉进炭火中烧死,以博取其爱妃妲己一笑如出一辙。由此可见,这些帝王是何等的残忍,充分暴露了其豺狼本性。


  

  4.西方各国,从奴隶制时期到封建时代,统治者绞尽脑汁发明了五花八门的行刑方式。但不管如何变化,其共同之处就是让有罪者不得好死,必令其在临死前备受各种痛苦。由于死刑是以国家的名义杀人,因而产生了一批以杀人为业的刽子手,这些刽子手甚至把这种特殊职业也作为寻租的手段——囚犯的家属必须向他们行贿,才可让亲人临死前少受些痛苦,这更暴露了死刑制度黑暗的一面。


  

  5.中世纪欧洲各国,如同中国封建社会一样,执行死刑必定伴随着“示众”,目的是让围观的人受到震动。在统治者看来,如果没有观众,行刑的目的似乎就没有达到。因此,往往使刑场成了“死亡剧场”。而民众竟然成群结队地到刑场去看热闹,对于那些惨不忍睹的杀人场面无动于衷,这同样也是愚昧的民众没有摆脱兽性的证明。


  

  6.无论在东方或西方,每当革命或者政变发生之时,由于敌对的双方都面临生死攸关的残酷斗争,通常都会将反对派迅速处死,以防止敌对势力卷土重来。在这种时候,敌对双方都不可能保持冷静的态度,死刑的适用会失去控制。


  

  7.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和社会观念的改变,人们对野蛮的酷刑与杀人示众逐渐感到厌恶,并通过各种方法表达了这种厌恶之情,对野蛮地折磨犯人以及把稍有过失的市民动辄处死的做法再也无法容忍,以拆除绞刑架、破坏断头台甚至劫法场等方式进行反抗,终于迫使当局对死刑逐渐有所限制,更多地适用流放和监禁这两种自由刑,这是人类法制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


  

  8.启蒙思想家们提出自由、平等、博爱、人权等口号,冲破了封建专制主义的藩离,对促进人的思想解放起了振聋发聩的巨大作用,它为法制文明的进一步升华作了奠基。在此基础上,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后,可以说是“振臂一呼,万众响应”。当然,千百年来形成的旧思维和旧习惯要在短期内彻底改变是不可能的,有关死刑存废的论争在西方各国持续了很长时间。但工业革命的成功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应地迅速提升,尊重人的生命价值被摆在了人权保障的第一位,进而促使现代刑法理论最终抛弃了报应刑罚观,而被改造犯罪人的新理念所取代。当这种新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之后,废除死刑便成为顺理成章之举。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是西欧最后一个废除死刑的国家,在上世纪70年代进行的多次民意调查,一再表明多数法国人赞成保留死刑。而在1981年9月30日,法国议会却以150票对126票通过了废除死刑的法律。可见,所谓“民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时代在进步,“民意”也会随着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而逐渐改变。


  

  结束语


  

  西方国家死刑制度演变的历史,可资我国参考与借鉴。我国当前还不可能立即废除死刑,但应该严格限制死刑。通过不断的努力逐渐减少死罪,并在司法层面尽量少判死刑。经过一段过渡期,最终必将走上废除死刑的道路。这一方向是不可逆转的,我们只能顺应这个潮流,使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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