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既保持了中国宪政之特色,又保障了适度的宪法文本之适用性。中国宪政之最大特色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权具有至上性,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保障了人民意志的统一性与最大化的民主性;如果借鉴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自行根据案件判决之需要,对宪法条款进行作出适度解释。当然,这种授权法院解释宪法的模式,在解释的范围上可作出原则性分工,譬如宪法的序言及总纲部分予以宪法保留,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解释与法院的授权解释相结合的解释模式,既保持了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之特色,又保障了宪法文本的司法适用性,使宪法迈向了法律适用的应有之路。法院适度解释宪法,不仅利于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与法律论证之完整性,避免法律漏洞、法律空缺或法律冲突问题的出现,而且利于法院与法官职能的价值之最大化的发挥。近来内地司法机关呈现出了一种司法保守主义,他们避谈宪法司法化,舍弃对宪法规范的适用,这种做法试图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束之高阁,并当作一种粉饰门面的高贵摆设,这是一种逆民主与宪法性质的思潮在司法领域的反映。试想,宪法一旦失去了适用性,公民基本权利或人权何以保障?违宪的法律法规何以审查?进而涉及“宪法有何用”之大问题。宪法的生命就在于适用,不允许被适用,何谈一国宪政之进步?即便目前在我国无法在国家层面上推行宪法司法化,那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这一大的制度框架下,允许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适度适用或引用宪法条文,对我国法治与宪政建设有百利而无一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