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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

论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


范进学


【摘要】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既不同于美国普通法院解释的模式,也不同于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或大陆法系其他国家的宪法法院解释的模式,而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最终立法解释权并授权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司法解释权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它符合我国宪法之架构,又尊重港澳特别行政区之制度运作,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经验之结晶。由于港澳基本法是“一国两制”政制的产物,在内地似乎缺乏移植的可能性。但是,笔者仍认为,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不失为内地法律解释体制尤其是宪法解释体制所借鉴。
【关键词】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借鉴
【全文】
  

  港澳基本法确立的解释模式是“一国两制”下的产物,是经验的结晶,它不仅确保了一国宪法体制的统一性与完整性,而且确保了港澳特别行政区司法权的高度独立性。认真对待与总结港澳基本法所确立的解释模式及经验,对于完善我国法律解释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一、港澳基本法解释模式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去基本法》第143条关于基本法的解释,其文本语言表述得完全一致,即: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他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本法进行解释前,征询其所属的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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