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促进投资的功能
投资人到证券市场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本身就是一种投资行为,我国整个证券市场中投资者人数众多,交易数额巨大,证券市场市值曾经超过国民经济总量。证券投资者的利益首先体现为一种财产利益,而我国《物权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是保护合法收益、保护投资、鼓励创造,因此,它从基本法的角度为证券投资财产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在一切法治国家,私有财产权都被视为公民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保护合法的财产权,就是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就是保护公民通过诚实合法的劳动创造的财富,保护公民基本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在《物权法》的制度框架下,任何证券持有者对其合法取得的证券都有不受剥夺的权利。根据《物权法》的占有制度,任何人持有股票、债券应当推定其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在物权法上,对权利的占有视为准占有),任何人不能举证证明持有人取得权利是非法的,都无权剥夺持有人的权利。《物权法》所确立的平等保护等原则,为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为广大民营企业参与投资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增强了他们通过投资取得合法收益的信心,这也将大大推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尤其是创业板市场的构建和发展。[2]《物权法》对证券投资者财产权利的确认机制和平等保护原则,无疑让证券投资者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对于鼓励和促进广大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
(三)保护收益的功能
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收益就属于十七大报告所说的财产性收入,也是亿万人民群众依法取得的合法财产,所以保护公民从证券市场所获得的各种财产收入本身就是《物权法》的重要功能体现。我国《物权法》第一次采纳了私人所有权的概念,扩大了对所有权的保护范围,强化了对私人投资及其收益的保护。因为在私人所有权的概念中,已经不仅仅包括了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而且包括了对投资及其收益所享有的权利。《物权法》第65条明确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到法律保护”,这就以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对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的法律保护。就具体物权法律制度而言,《物权法》所贯彻的平等保护原则和物权确认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等保护方法对保护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收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物权法》对投资和收益的保护实际上就是对证券投资者各项权益的保护。证券财产本身是一种价值化的财产,证券市场所聚集的财富,其实是以证券背后的企业实业为基础的。离开实物经济的实际增长,证券市值的增长其实就是泡沫。既然虚拟经济以实物经济为基础,那么以主要调整有形财产的交易为对象的物权法,就成为证券法的基础。《物权法》对有形财产的保护,从根本上为证券投资和交易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因为主体在占有和支配实际财产过程中所形成的财产关系是社会基本的经济关系,是产生其他形态社会财富的基础。例如,因货物的运输、买卖才产生提单、仓单,因实物的出资才能产生股权。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证券法律制度如何健全,如果没有一套保护其财产权的基本制度,那么,其有形财产就无法得到有力的保护,则整个证券制度必然是立足于空中楼阁的,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也必然受到制约。《物权法》对有形财产秩序的调整和对实物经济的促进,必然会促进建立在实物经济之上的虚拟经济发展的日趋成熟和理性。这也意味着,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通过合法途径所获取的收益受到侵害,司法机关应当对其予以保护。《物权法》的多个条文和制度都体现出对于劳动和创造的尊重和保护。依此精神,证券投资及其收益同样也是《物权法》的保护对象,《物权法》同样保护证券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