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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及其启示

  

  虽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采取这些措施,须经被害人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裁量决定,但毕竟可以看到,日本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及新制定的一些法律体现了对被害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怀和保护。司法实践中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被害人“二次被害”,有利于消除被害人对社会的不满和对被告人的怨恨,可以防止被害人的“恶逆变”,维护社会安定。


  

  二、被害人补偿


  

  1980年,日本颁行了亚洲第一部被害人补偿方面的法律—《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被害人补偿制度得以确立。所谓被害人补偿制度,是为了犯罪被害人,而以公共基金的方式支付金钱的制度,又称被害人救济制度。[4]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补偿对象。根据《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的规定,补偿对象需满足以下条件:具有日本国籍或在日本国内有住所,遭受故意犯罪的被害人本人或被害人的遗族。其中的犯罪行为必须是在日本国内及在日本国外的日本船舶、飞行器内所实施的,属于伤害人的生命、身体的犯罪行为,包括由于紧急避险、精神失常、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处罚该行为的情形。而且,并不是所有受到上述犯罪行为侵害的被害人都能获得补偿,还必须是在犯罪行为引起死亡或重伤的情况下,才给予被害人补偿。其中,支付给死者家属的是“遗族给付金”,支付给重伤被害人的是“伤害给付金”。当然,对于重伤的标准和遗族的范围以及补偿的顺序,该法及其施行规则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 减额给付和不予给付的情形。《犯罪被害人等补偿金给付法》规定,以下情形不得给付或减额给付补偿金: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有亲属关系(包括有事实上之婚姻关系) 。被害人诱发犯罪,或被害人对遭受被害也负有责任。从社会的一般观念来看待不宜给付的情形,减额或不给付。根据不同的情况,减额的幅度可以是三分之二减额或三分之一减额,对于情节严重者,可以实施不给付。


  

  3. 申请和裁定机关。根据国家公安委员会规则的规定,领取给付金的人向其住所所在地的公安委员会提出申请,由该公安委员会作出裁定。申请的期限是自知悉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两年以内,或是自犯罪被害发生之日起七年以内。


  

  4. 给付金的支付。被害人补偿所需要的经费,由政府逐年编制预算支出。给付金为一次性补偿,给付金额由政令的形式加以规定。遗族给付金的给付金额要考虑遗族的生活状况而定,伤害给付金的给付金额也因被害人的被害程度不同而数额不等。每个被害人的给付限额是,遗族给付金为1079万日元,伤害给付金为1273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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