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民事和解权。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告人和被害人就赔偿问题达成民事和解协议,由于该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力,一旦出现被告人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被害人还要再提起民事诉讼。因此,《被害人保护法》规定,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对收到的民事和解协议加以审查,如果其内容合法、合理并具有执行性,应记入庭审卷宗,则该协议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如果被告人不履行协议,法院就可依庭审卷宗予以强制执行。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赋予被害人广泛的参与权,既是对被告人追诉的需要,也可以对司法机关的活动形成制约。被害人(当被害人死亡时,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 参与诉讼活动,陈述意见,表达意愿,一方面有利于法庭全面了解案情,作出公正审理,提升刑事司法制度的可信度;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被告人认识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及其家庭造成的伤害和痛苦,更好地认罪伏法。
(三) 受保护权。
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犯罪行为的侵害,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心。然而,在实际生活中,已经是“弱势群体”的被害人,还往往受到来自司法机关、其他人的“二次被害”。为了避免被害人的“二次被害”,日本的法律加强了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害人的保护。
1. 防止来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人的报复或威胁。为了避免被害人由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作证而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他人的报复或威胁,日本的实体法和程序法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刑法中的胁迫证人罪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假释的限制与取消等规定。1999年出台的《有组织犯罪对策法》也规定,如果被告人及有关人被认为对被害人或其亲属有加害倾向的话,检察官在证人询问、事先给予辩护律师知道被害人的姓名及住所时,关于被害人的住所、工作地点、其他经常所在场所等特定的事项,会尽量不让被告人及有关人知道。而且,在案件审理中,审判长对与上述内容有关的询问也有限制的权力。
2. 防止来自司法机关的伤害。被害人在参加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还要回忆自己的被害经历,再次遭受心理伤害,而且由于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方式不当或态度不好等原因,也容易使被害人受到伤害。鉴于此,日本的司法机关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被害人,避免“二次被害”的发生。如在侦查阶段,大部分警察署设置被害人谈话室,并由女警察担任性犯罪搜查员。在审判阶段,为减轻被害人的心理和精神负担,在其接受询问时,可以由他人陪伴出庭;为避免被害人与被告人或旁听人直接面对面,法庭可以采取在他们之间放置屏风等遮挡措施;针对性犯罪被害人可以采取视频连接的方式进行询问以减轻其精神压力;被害人在审判中就同一被害事实多次提供证言时,可以采用录像方式,避免被害人反复被害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