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侦查阶段,警察机关建立了“被害人联络制度”,及时将侦查情况以及送检嫌疑人的情况通报给被害人,向被害人发放《被害人手册》,指导被害人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在公诉阶段,检察机关实施“被害人等通知制度”,将与案件有关的公诉事实的要旨、不起诉裁定的内容、不起诉裁定的理由等告知被害人。在审判阶段,被害人享有优先旁听公开审理的权利,即当被害人提出旁听申请,法院有义务为其提供相应的便利。在执行阶段,被害人有权了解假释、转监等情况。此外,被害人获得案件信息的途径还包括阅览、复印案件审判记录,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逐步允许被害人阅览不起诉案件的资料。
司法机关的这些做法,有利于被害人了解各诉讼阶段中案件的相关情况,从而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然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知悉权,司法实践中,在案件信息是否告知被害人以及信息披露范围的大小等方面,司法机关享有主动权,被害人则处于被动接受地位,没有被赋予提出异议、申请改善的权利。[3]
(二) 程序参与权。
日本的刑事诉讼法采用的是起诉独占主义,加之没有明确规定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被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很少,至于出庭也是法庭认为有必要时才有机会参加诉讼。这种程序设计致使国民对刑事司法失去了信心,为了恢复国民对刑事司法的信赖,日本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一定的参与权。
1. 审查请求权。2000年通过《刑事诉讼法和检察审查会法的部分改正的法律》对审查请求权作了新的规定。一方面扩大了审查请求权人的范围。在此之前,只有被害人、告诉人、告发人等有权向检察审查会提出异议,要求审查。修改后的检察审查会法,将审查请求权人的范围扩大到了被害人的遗属,包括被害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及其兄弟姐妹。因为他们同样关心案件的处理情况,同样关注追诉权的行使问题;另一方面,增加了审查请求权人的权利。以前,审查请求权人向检察审查会提出的意见书和材料范围要受到《检察审查会实施令》的限制,修改后的检察审查会法规定,审查请求权人提出的意见书和资料不再受限。
2. 陈述意见权。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92条之二的规定,赋予犯罪被害人请求“陈述意见”的权利。以往被害人只能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没有机会发表意见和表达“被害心情”,根据新法规定,被害人可以主动要求出庭陈述意见,当杀人罪的被害人等已经死亡的场合,其配偶、双亲、兄弟姐妹也可以请求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