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害人权利
日本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是二战后建立的,1948年通过的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被害人的地位,也没有赋予被害人充分参与程序的权利,使得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益无法得到切实保障。随着国内修改刑事诉讼法和进行刑事司法制度改革呼声的高涨,日本在保护、救济、支援被害人方面有了新的发展。2000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第157条之二、第157条之三、第157条之四和第292条之二,加强了在诉讼过程中对被害人的保护。同时出台的《被害人保护法》,从被害人(准当事人) 的角度考虑如何保护和救济被害人。具体来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
(一) 知悉权。
知悉权是指被害人获知与自己有关的案件信息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将涉及被害人利益的处理情况及时通知被害人,这不但有利于被害人及时行使权利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被害人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日本刑事诉讼法关于被害人知悉权的规定很少,只有第260条和第261条。第260条规定:检察官对经告诉、告发或者请求的案件,在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提起公诉的处分时,应当迅速将其意旨通知告诉人、告发人或者请求人。第261条规定:检察官对经告诉、告发或者请求的案件,如果告诉人、告发人或者请求人提出请求,应当迅速通知告诉人、告发人或者请求人不提起公诉的理由。根据这两条规定,司法机关应当将案件受理情况通知被害人,对于做出不起诉处分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向被害人说明理由。显然,仅有这些规定对于全面、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知悉权是远远不够的,还需通过诉讼中司法机关向被害人提供相关案件信息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