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立法事例——《行政许可法》的规定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是近年来我国的一部重要行政法律。该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第33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推行电子政务,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行政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提高办事效率。”第40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该法还就听证活动主体、听证活动程序、特许公开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分别是第47条、48条、53条、54条的内容)。[5]这些规定,对于保证行政许可公开、公正、高效具有重要作用。
(二)行政立法事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行政公开法制发展的最新成果,它的出台为实现公民知情权和提高行政透明度提供了较高位阶的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助于推进阳光政府、法治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将对政府管理创新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6]该《条例》第9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10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七)行政许町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7]第1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12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同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这些规定,有助于保证行政立法、行政规划、行政许可、征收征用、房屋拆迁的公开、公正、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