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承诺履行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我国于2001年加入WTO,承诺遵守WTO透明度原则。也即:根据GATT第10、13、16、19条、GATS第3条、TRIPS第63条等规定,我国政府不仅要及时公布有关调整贸易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而且要公布与其他政府及机构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及有关贸易仲裁裁决、司法判决和相关法律程序的详尽资料等;这些法律文件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及时或定期向有关理事会提关于国内法律法规颁布和公布情况的报告;设立专门的咨询机构解答其他成员方和WTO有关理事会的咨询;公正、合理、统一地实施上述相关法规、条例、判决和决定。
四是建设阳光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指导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目标和具体步骤,其中对于行政公开法制建设也提出了具体要求。该法律文件第2条将“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的内容之一。第3条将“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确立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目标。第5条提出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外,应当公开”,“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第10条规定:“推进政府信息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稳私的事项外,行政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对公开的政府信息,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第16条规定:“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扩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重大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草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听取意见”;“行政法规、规章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通过后,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可见,该法律文件在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奋斗目标、基本要求、改革内容等方面,对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成为打造阳光政府、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方向。
二、行政公开立法的规定和要求
改革创新成果需要通过立法加以巩固。近些年来,我国在行政程序透明和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建设方面,通过立法建制作出了积极努力。这里仅举两个例子[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