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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

  

  而依据《公司法》第75条,对股东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据此推断,似可认为公司转让主要财产需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但此种推断是否当然成立,理论上不无疑问。笔者认为,营业资产是集合性资产,转让营业资产涉及到公司宗旨和主要营业活动,应列为公司重大事项,宜由股东(大)会决议为之。再者,营业资产转让涉及到转让范围的确定、商号的转让、债权债务的承担、法定竞业禁止义务的承担等重大事宜。为了确保企业决定权行使的正当性,转让营业资产时,应履行必要的内部决议程序。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不宜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自行决定。营业资产转让涉及到交易主体和交易事项两方面的效力。在主体方面,营业资产转让涉及到对转让人、受让人和营业相对人(含债权人及债务人)的效力;在交易事项方面,涉及到营业资产转让范围的推定、商号转让、债权债务承担以及竞业禁止等诸多事项。


  

  (一)营业资产转让范围的确定


  

  在确定资产转让范围时,需遵循两项要求。一方面,转让人承担完整交付营业资产的义务。即转让方应依转让合同的约定,将营业资产移转给受让人,并应协助受让人办理相关移转手续。如交付动产,办理不动产、商号和工业产权的过户登记,交付有价证券,办理记名股份的过户等。另一方面,除非法律规定必须明示转让的营业资产外,除非转让双方明确约定某项财产不属于转让资产范围,转让方须将营业资产全部交付给受让人。关于民事权利的一般处分规则与确定营业资产转让范围的特殊规则有所不同。依照前者,凡是没有明确规定转让的财产,属于不转让的财产;依照后者,凡未明确排斥转让的资产,均应转让给受让方。


  

  (二)营业资产转让中的商号转让


  

  各国商法在商号转让上形成两种立法例:一是允许商号单独转让;二是要求商号必须与营业一并转让。


  

  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法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该条所称“依法转让”的含义如何? 单独转让商号是否为“依法转让”? 学术界观点有所不同。笔者认为,商号以及企业名称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外部特征,是相对人识别企业及产品差异性的重要标志,已在客观上与企业营业活动结为整体。如果容忍单独转让商号,就容易使相对人对企业及其产品发生错误认识,进而影响交易安全和稳定。而禁止独立转让商号,未必给转让方造成重大的利益妨碍。两者相权,似应禁止单独转让商号。依此,如果转让协议未明确约定转让方继续保留商号,应视为商号已随同营业资产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即使转让协议明确约定转让方保留原有商号,转让方也不得在全部转让营业资产后,继续使用该商号从事同业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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