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是与公司合并的相反情形,将同时导致营业资产的转让和公司组织结构变动。某种“公司分立”若只引起营业资产转让,而不影响到公司的组织结构,就不属于公司分立。某公司分离部分营业资产并折股成立新公司,即属于典型的营业资产转让。在公司法理论上,这种情况被归入公司转投资。鉴于转让方依此获得新设公司的股权,可将其界定为“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营业资产转让”。此时,转投资公司减少了公司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等,却相应增加了公司的长期投资,但并未影响原公司的组织结构和对外负债。
惟有导致公司组织结构拆分的营业资产转让,才可归入公司分立。典型做法是,由分拆公司以部分营业资产成立的新设公司,再由新设公司向分拆公司的股东发行新设公司股票,以换得分拆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股权。通过这种安排,分拆公司股东最终持有分拆后存续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权,使得分拆公司和新设公司成为相互独立的公司。在形式上,新设公司取得了分拆公司的部分资产,遂使公司分立成为营业资产转让的特殊形式。
(四)其他转让
公司可通过签订承包或者租赁协议等形式,将公司营业资产交给发包方或者出租方经营管理。公司还可签订资产抵押协议,将营业资产全部或者部分抵押给债权人。采取承包或者租赁的,只改变营业资产的经营管理权,但未改变营业资产的最终法律归属;以营业资产设定抵押,也造成营业资产转让的可能,而未改变营业资产的现实法律归属,但抵押权人依法行使抵押权时,抵押的营业资产将发生现实的权属改变。就广义来看,营业资产承包、租赁和抵押等,亦可纳入到营业资产转让的范畴[6]。
四、营业资产转让的成立与效力
营业资产属于企业自有财产,转让营业资产自应遵守合同自愿原则,并应以企业名义实施转让。然而,营业资产转让毕竟属于企业重大事宜,需按企业内部程序做出决议后方能实施。转让营业资产是否必须以企业决议形式做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中难免存疑。《公司法》第38条规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但对营业资产转让是否需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法》没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