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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资产法律制度研究

  

  营业资产转让是各种资产交易的基础形式,受让方以支付现金购得营业资产,是营业资产转让的最典型形式。即使受让方按零价格受让营业资产,也属于营业资产转让。值得注意,站在受让方角度,可将营业资产转让称为资产收购;站在转让方角度,可称之为资产转让;站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角度,还可称为企业改制。无论称谓如何,凡是转让方将营业资产转让给受让方的,都属于营业资产转让。如果支付现金取得营业资产还属于较单纯的资产转让,但商业实践在此基础上,却已演绎出诸多更复杂的营业资产转让。


  

  (一)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的营业资产转让


  

  商法关于营业资产转让的规则,大都建立在受让方支付现金对价的理论模型基础上。如果受让方接受非现金对价的支付方式,将形成更复杂的资产交易。在理论上,凡具有金钱价值的财产,都可以作为受让营业资产的代价。


  

  非货币对价,主要包括受让方股票、第三方股票和受让方其他资产三种形式。(1)如果受让方以新发行股票来支付对价,即构成股票发行;受让方以既有股票支付对价的,即构成股票交易。所以,受让方支付股票对价,构成实质意义上的股票发行或者交易,必须遵守《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2)受让方以第三方公司的股票支付对价,即构成对第三方公司股票的交易。这种对价支付相当于股票的协议转让,能否实现支付,需要斟酌股票上市地的法律及上市规则确定。(3)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其他对价。如果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营业资产,并同时以受让方其他实物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相当于营业资产互易。


  

  (二)公司合并


  

  通常情况下,营业资产转让只是影响到转让双方的资产结构,而不影响其企业组织结构。公司合并作为更为复杂的公司资产转让方式,既能引起公司资产的实质转让,又能导致公司组织结构的变更。


  

  在吸收合并中,存续公司取得消亡公司的原有营业资产,并以存续公司名义继续经营该项营业资产。为了消灭被吸收的公司,存续公司需向消亡公司的股东支付现金对价或者股票对价。如果存续公司向消亡公司的股东支付存续公司的股票,换取消亡公司股东接受合并,就必然引起存续公司组织结构的变动。在新设合并中,新设公司取得合并各方原有的营业资产,并以新设公司名义继续经营该资产。这样,新设合并必然导致原有公司营业资产向新设公司的转让。在此种合并中,新设公司向合并公司的股东发行部分新股票,作为受让原有公司营业资产的代价。新设合并既导致原有公司的消亡,又产生新设公司,故对消亡公司和新设公司的组织结构都将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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