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营业资产具有要素的整体性
营业资产有时表现为企业的整体[5],但有时表现为企业的某个系统、某项业务或者某些营业,如公司的某个店面或者某个车间。这些系统、业务和营业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从而区别于企业的单一财产。营业资产的构成情况复杂,每个资产要素都可以相对独立出来,甚至单独转让。但这些资产要素必须结合为有机的整体,才具有营业资产的属性。假以房屋为例,房屋是一项整体财产,虽然能将建筑材料和土地使用权等拆解并分别出售,但这种出售却迥异于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营业资产是诸多财产要素的复合形态,不能随意分解,也无法直接适用物权法规范。当然,营业资产的整体性或集合性是相对概念。某项设备既可充当营业资产的组成要素,也可当作一项独立财产。就此而言,企业设备并非当然地排斥在营业资产之外。有法国学者指出,“所谓商事营业资产实际上是由器材、设备、物品等有形要素和租赁权、商事名称、商事招牌等无形要素构成的整体物”。“所谓商事营业资产,实际上是由无形财产和有形财产结合在一起的整体物,更具体地说,是用来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动产”。
(三)营业资产具有价值的确定性
营业资产价值并不单纯依赖于企业的净资产数值,也不单纯依赖于营业利润水平,而是营业资产转让时形成的价格。在资产评估方面,我国目前主要采取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四种评估方法来确定营业资产价值。但诸多会计方法主要是服务于企业审计、资产估价或者会计作账等目的,无法反映营业资产的市场供求关系。各种评估方法满足了资产评估需求,也可作为资产交易的参考,但由此确定的数值并非营业资产的最终价格。如某上市公司净资产为1000千万,但公司市值(每股股票市场价格X公司股票总数)通常都会高于或者低于1000万元。因此,营业资产的评估价值并非营业资产的真实市场价值,营业资产具有创造价值的可能性,但最终价值只能通过签约、拍卖等市场交易才能确定。
(四)营业资产具有权属的可转让性从静态角度
营业资产的各个要素分别具有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属性,但营业资产在整体上,属于企业可控制的经济资源,具有财产权利的属性范畴。依照财产权利自由处分的原则,营业资产权利人有权处置该资产。但营业资产具有整体性特征,这就打破了财产的物质形态,使得很难依照普通民法规则转让营业资产。营业资产转让通常要由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后才能成立,转让方亦要全部履行整体交付义务。但在办理营业资产转移时,依然要分别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合同转让等手续。
三、营业资产转让的诸多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