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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轻率”

  

  很明显,“轻率”和“关心”的区别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我对这只猫的关心程度取决于这只猫的安全在我心中的重要性与我的其他利益或目标的重要性相权衡取舍的结果。假如我非常关心猫的安全,我就会牺牲其他利益以避免伤害了猫;假如我不太关心猫的安全,以至于我不准备为了避免伤害猫而放弃任何目标或利益,就是说,我的行为实际显示出的对猫的安全的关注远小于我应该显示出的关注,此时我便是轻率的。[31]


  

  (二)轻率与故意、过失的区别及司法认定


  

  轻率与故意、过失的区别在于“有意冒险”,一个“轻率”的人对于某事实的存在,既不心存企图、亦不确信其必然存在,但至少应认识到其存在的可能性。具体而言:


  

  轻率与故意的界线根据法律委员会《关于犯罪心理因素的报告》对“故意”与“轻率”内涵的界定可知,二者之区别在于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是积极追求、或者确信其必然发生;还是既非积极追求,又没有必然性预见,而仅仅是预见到该危害后果有可能发生。[32]


  

  比如,克拉克森与凯汀认为,故意与轻率的分界线应设定在“必然性预见”上,即,该危害后果是行为人实现其主要目标的先决条件。其主要理由有二:一是这样做无论是在哲学上、还是在修辞学上都有充分的理由;二是假如“故意”的含义扩展至“必然性认识”之外,那么,“故意”与“轻率”之界限会因“必然性预见”与“高度可能性预见”的区别太微小而变得模糊难辨。[33]


  

  轻率与过失的区别。“长期以来,关于英国法中轻率与过失的区别,一般认为,前者指有认识地轻率与罪过心理,而后者指无认识地疏忽。”[34]通俗地说,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具有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是区分二者的分水岭。


  

  轻率的司法认定。根据法律委员会《关于犯罪心理因素的报告》及相关判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轻率”心态的认定,关键是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行为人是否构成轻率,不取决于他对于该危害后果发生的可能性程度的认识,而取决于其所冒的危险是否具有合理性,只有不合理的冒险行为才能构成轻率;第二,这里所说的“合理”的标准是客观的,而不以行为人自己对其冒险的合理性的主观判断为标准;第三、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既可能持漠不关心的态度,也可能希望该危害后果不发生,甚至采取一定的预防危害后果发生的措施,或者仅凭一种侥幸心理希望该后果不发生,但是,只要他意识到他正在冒险而且这种冒险是不合理的,便构成轻率。[35]


  

  比如,有三个人因工作受挫,大发雷霆,盛怒之下把他们的打印机扔出了窗外。其中阿兰非常清楚地知道其邻居正在户外晒太阳,并对于自己的行为将击伤邻居“没有实质怀疑”,虽然其目的并非击伤邻居,但并未因虑及其邻居可能受伤而改变其行为。安德鲁知道其邻居很有可能在户外,自己的行为很有可能击伤他,虽然他希望邻居不要在户外,但仍旧把打印机扔了出去。阿诺德知道存在一种“其邻居在户外”的可能性,自己的行为有击伤邻居的可能,但他同时认为邻居很有可能在室内,并希望、期求自己的行为不会击伤他。假如所有案件中,他们实施的冒险行为都是不合理的,并且都发生了正在户外的邻居被击伤的实际结果,那么,三人的罪过形式应如何认定?[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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