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和权利是可以计量的

  
  二是由于维护权利需要付出成本。比如某人以100万元购买一套房产,需要付出政府的税收,维修费用,雇人看守的费用等,这些属交易成本或者说制度成本,属于权利的折扣。

  
  三是政府维护法律制度运行的成本。政府设立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设立法院系统以解释纷争,维护公正,设立行政管理系统进行综合管理,如果对这些系统的投入不足,或者是无效或低效的投入,如果这些系统的产出不足或无效、低效,就使得法在最大面积上流失。比如,有关统计和科学技术进步的国家立法,在很长时间内,在很大程度上,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施,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国家在立法后并没能够及时地组织人力、物力进行实施。

  
  四是制度或法律供应不足或供应不良,社会就会失去平衡,法和权利就会流失。一个例子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不能说不严密,制度不能说不繁杂,但到现在为止它们的不良资产合计已经达到18000亿元。这其中除了国家政策性贷款产生的问题外,相当多的问题出自制度没有产生实际的约束力。再有,因税负重成本高,再加上因管理水平低而管理不到位等原因,偷逃税问题,在我国也不是一个轻松的话题。比如,减轻人民税负以后的房屋出租的综合税费率为租金总额的16.55%,若以房产作投资的又向担保公司或典当行融资,要付出15-36%的年息。这样,投资者的负担就是收入总额的31.55-52.55%,这还没有包括投资人要付出的经营成本,这样高的税费及融资成本,谁能够承担得起?

  
  五是政府的工作不到位。其表现有三:

  
  其一,有关部门的不作为。追究刑事犯罪行为,在我国被专门的机关垄断,这些机关由国家拨款,有专业的人员。但在一些情况下,在公安部门积案如山,同时,有些案件还要靠当事人去破案。丈夫被害,凶手以精神病为由被无罪释放。请求法院执行附带民事赔偿,村里又出具当事人已死亡的证明。这一切到底是真还是假?农妇知秀君带领全家走了上伸冤路,历时8年跟踪调查,最终将杀害丈夫的凶手送上了法庭[43]。

  
  其二,政府有关部门自己的违法行为。在上面农妇八年寻找杀人凶手的案件中,一个抢劫杀人凶手,竟能先是以虚假的精神病司法鉴定洗掉刑事责任。又以已经死亡的村委会证明试图赖掉民事责任。凶手最终是被绳之以法了,但我们在拍案称奇的时候,却诧异地发现,那张让杀人凶魔险些逃掉刑事处罚的司法鉴定却一直笼罩着神秘的面纱。不知作者行文房间地不跑题,还是有关部门对这纸鉴定的来龙去脉根本就没有在意,更没有深究。在真相大白的时候,公权机关是否应该还对这纸严重干扰司法公正的鉴定书始作俑者追究责任呢?因为它伤害的不仅是一个农妇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它更亵渎了法律的尊严,社会的正义[44]。

  
  其三,管理水平落后。在很多情况下,对许多违法违规现象,政府也去管了,但由于管理水平低,达不到预想的目的,使得不法现象长期存在。可以说,与公司的治理相比,政府在许多方面的治理水平是非常低的。它的大锅饭比公司严重,它所作用的人员有相当一批素质很低,惰性很高。因此,一些比较常见的现象,包括社会治安问题、安全生产管理问题、偷逃税收问题、金融管理问题、预算管理问题等,在政府看来,管起来是非常地困难。所以,在政府管理人员中流行着一句话:简单的问题要复杂化,复杂的问题要简单化。

  
  复杂的问题怎么能简单化呢?问一下脑外科医生,他们能够像屠夫一样简单地处理复杂的脑外科手术吗?因此,遇到这类问题,大多是新官不理旧帐,或者无限期地向后拖。

  
  反过来,简单的问题为什么一定要复杂化呢?结果一定是,或者,把问题搞复杂了,该解决的问题解决不了;或者,小问题扩大化了,芝麻变成了西瓜,可以邀功请赏了。

  
  (三)法和权利流失之简单数学描述

  
  常听到有人说,许多事情,尤其是产生纠纷时,如果直接按法律理解,就太天真了。问过一些律师,他们的回答也是如此。在他们看来,正常的依照法律办事,和产生纠纷时依照法律判决,是不同的概念。此法律不同于彼法律。法院的判决结果所依据的法律,在很多情况下,和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法律有着极大的差距。法制教育、法的理念、社会的理念是作为镜子,指示人们应当如做,不应当如何做,是应然的法,可以把它们表示为L应然。

  
  到法院处理纠纷时,法院的理解却不同,或当事人实际得到的法的量有损失,损失的量可以理解为流失的法,用L流失表示。

  
  当事人或者整个社会实际得到的是这两者的差额,即剩余的法,人们实际上得到的法,用L实然表示。权利可以表示为应然权利(R应然)、流失的或被损害的权利(R损失)、权利的维护或交易成本(R成本)和实然权利(R剩余,或R实然)这三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函数关系。

  
  应然法(L应然)-流失法(L流失)=剩余法或者实然法(L剩余,或L实然)

  
  应然权利(R应然)-流失的或被损害的权利(R损失)-权利的维护或交易成本(R成本)=实然权利(R剩余,或R实然)

  
  这是一种函数关系。之所以存在这样的函数关系,是因为,法和权利的存在,它们的运行,需要成本,需要社会或权利人的付出。这付出,就是人们耳熟能详的交易成本,或者说制度的成本。

  
  法和权利量的变化曲线(略)

  
  这些规律,也符合微观经济学均衡的理念。在一个社会中,剩余的法,或者说实然的法,是不断变化着的,随着时间的变化,它的运动轨迹,就形成一条曲线。这个曲线,是流失的法(或者说流失的权利和权利的成本)与应然的法(或者说应然的权利)之间运动的结果。所以,我们可以找到第三个命题:剩余的法是流失的法和应然的法的均衡的结果。

  
  这表明,一,应然的法虽然是制度的规定,但只是人们的理想,或者说观念。二,法在运动过程中流失了一部分。三,剩余的法才是实然的法,才是人们实际能够得到的法。

  
  这反映出,一,法的流失会影响政府和司法体系的威信,长期这样做会丧失人们对政府的司法体系的信任。二,在法的流失过程中,如果政府对此不予以重视,使法流失的因素就会逐步扩大,逐步扩展自己的阵地。这种因素包括,(1)司法腐败得不到遏止。(2)恶意的当事人会利用司法体系作为收益的手段。比如,经济诈骗转为经济纠纷,诈骗分子就可以堂而皇之地坐在法庭上实现其诈骗的成果。(3)人们彼此互相提防,不再相信别人,不再相信社会司法系统的效率和公正,不再依赖司法体系对信用的保证作用,从而影响到人们在市场经济中交易的信心,是一种倒退行为。缺乏信用的体系,交易的速度会放慢,技术的更新会减缓,分工的合作会萎缩,经济的增长会停滞,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注释】(一)本文是根据2003年7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坛上发言提纲第一部分的内容改写而成,收入科学出版社《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三卷,2005年1月第一版,第483-508页。原提纲分六个部分,分别是,一,法和权利是可以计量的;二,法和权利的投入产出分析;三,立法过程的经济分析;四,公民守法过程的经济分析;五,行政执法的经济分析;六,司法过程的经济分析。本文是笔者就这一专题总体写作计划的一小部分。
本文是关于法理的宏观经济分析的尝试,难免带有许多不成熟之处。
原先写作此文时分为24小节,收入《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3卷时节选了其中部分内容。因时间关系,本文还有如下一些小节未来得及写出:a.英国历史上普通法体系和衡平法体系之间的竞争,说明早期的法院和法官是作为“经济动物”进入社会角色的;b.追求法上的公平,需要“力”与“势”的平衡;c.权利是利和力的结合,实现权利和维护权利均需要相应的力;d.理想的权利和现实的权利永远存在巨大的差距,只有经过长时间的斗争与努力,才能把理想的权利变为现实的权利;e.法在法律事实和真实事实之间流失,联结点是证据和推理;f.量变引起质变(一些法长期流失,使得这个法实质上没有作用);g.司法体系的“制度失灵”;h.法流失的分类计量;i.法流失的作用与影响;j.法和权利的计量:来自理查德·波斯纳和罗伯特·考特几个案例;k.法官的判决应当是判断、说理,不应当是强行命令;l.“司法独立”与“独家代理”;m.司法权专属于法官,法官司法权来源于国家,是社会进步当中的退步;n.法官的生产能力:宏观分析;o.法官产品的质量检验;p.法流失的度:流失的法与应然的法之间的平衡点以及联结平衡点的曲线;q.司法腐败的博弈;r.人权的私有制与公有制,他人所有制与自己所有制;s.法官审判行为的平衡点。
(二)近年来,国内一些学者声称,在法律经济学家看来,当公平与效率发生冲突时,要效率优先。笔者并不十分同意这种观点。笔者注意到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们的研究方法是,从一两个个案出发,得出普遍性的结论。这正如笔者在文中所讨论的,当代中国法学的许多研究总是想从一个极端的前提出发,得出普遍性结论,估计这种结论是很难说服人的。这种从微观局部的研究直接推广到总体的宏观世界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坚信这样的信念:只有坚持社会的公平,社会才能得到宏观的、总体的、长远的公平与效率。反之,支持局部、微观的效率则可能从长久和宏观的角度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效率。在今后的文章中,笔者将对此进行更详细的论证。
(三)本文用了经济学诸多学科的诸多术语,其中大部分的术语极少出现在法学论文和著作当中,包括法律经济学的著作。不过,请读者不要顾虑,因为这大部分术语从直观的意义上非常容易理解,少部分难以理解的,我会在适当的地方用尽可能简单明了的语言予以表述。如我们读唐诗一样,不知典故者觉得通俗易懂,懂典故者品出深刻寓意。笔者不太习惯使用生僻的词语来做论文,因为我们是通过论文来论理,而非论“辞”。如果不懂经济学和法学的读者能够看懂本文,就达到写作本文的目的了。
载于《法学理论前沿论坛》第3卷P476-482,科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一版。
成本一词在经济学里有着非常丰富的用法,对普通读者来说,把它理解为“花费”或“费用”即可。实际上,在会计学中,成本与费用是严格划分的两个不同的概念。根据目前的各类经济学教科书,包括用于政治领域、法律领域、人们的生活领域等的教科书,成本至少可以分为如下一些类型: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近期成本与远期成本、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现实成本与机会成本、个别成本与社会成本、有形成本与无形成本、沉淀成本与再生成本、物质成本与非物质成本、守法成本与违法成本、守约成本与违约成本、维权成本与侵权成本、犯罪成本和灭罪成本以及预防犯罪的成本、质量成本与数量成本、可计量成本与不可计量成本、立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以及执法司法成本、可预测成本和不可预测成本、生产成本和流通成本、经营成本与非经营成本、制度成本与交易成本及信息成本等。
参见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1-2页。
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8月第1版,第6页。
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2版,第2页。
在经济学上,机会成本又称为择一成本,它是指在生产资源有限的情况下,生产一种货物占用资源而不能用于生产另一种货物可能的收益。换言之,就是当一种资源只能用于生产一种产品时,未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价值大小,就是被选择的生产产品的机会成本。如一批钢铁用于生产机床时,它们就不能被用于生产汽车,生产汽车产生的价值便是生产机床的机会成本;同样,当钢铁用于生产汽车时,生产机床产生的价值就是生产汽车的机会成本。由于资源的有限性,生产者只能在不同的产品生产决策上做出选择,择一而须弃另一,择得合适,便是机会成本低下,经济效益好;相反,择得机会成本高者,经济效益就不好。机会成本并不是实际选择定的生产产品的成本,可以表现在会计报表中的成本,而是表现在人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方案比较中,因此,它实质上是观念性的,却是客观存在的。在对研究对象的选择性行为进行分析时,它是很好的工具。
在马克思当时代,社会经济过程或社会总生产过程分为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四个环节,是当时经济学们的共同研究模式。
在西方语言中,尤其在德文和拉丁文中,“法律”和“权利”有时很难分得清。德文中的recht和拉丁文中的jus含义是一样的,包含有“规范”、“法律”和“权利”的意思。在中国,很长时间内不知道该怎样使用从德文翻译过来的这术语,以致于从建国时起,我国将此词译为“法权”,从1958年始,开始批判“资产阶级法权”。这种批判,在文化大革命中达到顶峰。文革结束后,权威的翻译部门又将此术语统一地译为“权利”。
博弈论又称为对策论(Games Theory),是研究具有斗争或竞争性质现象的理论和方法,它既是现代数学的一个新分支,也是运筹学的一个重要学科。
博弈论是指某个个人或是组织,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各自选择的行为或是策略进行选择并加以实施,并从各自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在经济学上博弈论是个非常重要的理论概念。
博弈论思想古已有之,正式发展成一门学科是在20世纪初。1928年冯?诺意曼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从而宣告了博弈论的正式诞生。1944年,冯?诺意曼摩根斯坦共著的划时代巨著《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将二人博弈推广到n人博弈结构并将博弈论系统的应用于经济领域,从而奠定了这一学科的基础和理论体系。
博弈论天才纳什的开创性论文《n人博弈的均衡点》(1950),《非合作博弈》(1951)等等,给出了纳什均衡的概念和均衡存在定理,纳什因此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塞尔顿、哈桑尼也对博弈论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今天博弈论已发展成一门较完善的学科。
博弈论的研究方法和其他许多利用数学工具研究社会经济现象的学科一样,都是从复杂的现象中抽象出基本的元素,对这些元素构成的数学模型进行分析,而后逐步引入对其形势产影响的其他因素,从而分析其结果。因此,它被称为“社会科学的数学”从理论上讲,博弈论是研究理性的行动者相互作用的形式理论,而实际上正深入到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等等,被各门社会科学所应用。
交易成本,是现今流行于国内的制度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和交易成本经济学的专用术语。这三门学科之间的关系如何,以及这三者的理论体系是否定型,目前仍无定论。但这并不影响我们使用“交易成本”这一工具作为分析的工具。实际上,在用经济学方法研究法学问题时,将五个有关成本的概念同时使用,可能才是真正有意义的:它们是:成本、边际成本、机会成本、制度成本和博弈成本。
关于权利的维护,参见陈舜《权利及其维护――一种交易成本的观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8月版。关于权利的交换,参见史蒂芬·霍尔姆斯与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6月版。
North,1990:第3-4页。转自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6页。
转自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上海远东出版社2001年12月第1版,第6-7页。
参见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8月第1版,第56-96页;谢识予:《经济博弈论》,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2版,第68-71页。
张文显:《西方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40页。
徐显明:《权利与义务通论》,群众出版社1991年版,第65页。
马新福:《法社会学原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第172页。
A·夏普:《英国内战时期的政治思想》,朗曼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34页。转自程汉大主编:《英国法制史》,齐鲁书社,2001年6月第1版,第202页。
参见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5-142页。
波斯纳在这里使用了边际效用的概念。边际效用是最后一个增加的单位给人的效用。“边际效用”、“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等在西方经济学中是十分重要的概念。
详细的分析见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56-167页,但波斯纳没有考虑存在司法腐败情况下的法官的效用模型。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5页。
限于本文的篇幅,这里对法官效用的分析没有深入展开。关于美国法官的效用函数的分析,波斯纳是着墨最多的,他在《超越法律》、《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这三本书中,用32开本近1000页的篇幅对法官和法官体系效用问题和运作机制进行研究。在中国,似乎这方面的研究是禁区,很少看到详细的分析。
亚当·斯密:《劳动分工与进口管制》,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李主编:《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42页。此文摘自斯密的《国富论》。手边有杨敬年《国富论》译本,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但笔者觉得本文引用的这两段话的译文不若《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一书内的相关内容译得好。
亚当·斯密:《劳动分工与进口管制》,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李主编:《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43页。此文摘自斯密的《国富论》。
亚当·斯密:《劳动分工与进口管制》,詹姆斯·L·多蒂、德威特·R·李主编:《市场经济大师们的思考》,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47页。此文摘自斯密的《国富论》。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5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第1版,第3页。
参见一二:《难以割舍的痛:法官辞职的深层思考》,法学空间法律人社区。http://lawsky.org/detail.asp?id=437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第1版,第2页。
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商务印书馆1998年11月第1版,第108页。
关于讨论的激烈程度,以及双方观点的碰撞,是否以理服人,参阅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8-11,261-299页。
龙宗智:《评贺卫方“复转军人进法院”一文》,转自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294页。
《司法腐败酿奇冤民警杜培武狱中遗书字字带血(图)》,《南方周末》。2001年08月24日。
“代理问题”是信息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波斯纳首先把它引入到法理学,参见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7页。
理查德·波斯纳:《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8页。
理查德·波斯纳:《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1版,第392页。
关于信息经济学的“委托-代理”理论,见王则柯:《对付欺诈的学问-信息经济学平话》,中信出版社,2002处12月第1版;第152-157页;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1996年8月第1版,第397-543页。
在经济学上,有许多“失灵”的概念,如“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制度失灵”等,这里我再加上一个经济学科的“失灵”,意为任何一个学科,都不能完全解释现实世界。
在中国,司法腐败已经到了令人们忍无可忍的地步了。看看这些标题,多么令人怵目惊心:“司法官”创收“致死人命”、“检察官乖僻造假劫财”、“越权办案,横行霸道的法官”、“中州惊天大血案”、“检察长撞死人找人替罪”、“醉法官溺死无辜儿童内幕大曝光”、“肉刑逼供致死人命”、“刑讯逼供、埋尸灭迹”、“民警枪杀10名村民――特大血案发生之后”。刘智峰主编:《走向司法公正――司法腐败纪实》,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12月第1版。
详细的研究见:贺卫方:《诉讼费问题》,《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115-117页;方流芳:《民事诉讼收费考》,《法律之维》,http://law-dimension.com。
《农妇八年追踪杀夫仇人》,《深圳法制报》2003.9.12。《揭露兰州证券诈骗案――记者冒死撕开黑幕》,《深圳法制报》2003.8.29。
王者:《谁是幕后黑手?》,《深圳法制报》2003.9.12。《一个落马高官的“东山再起”》,《深圳法制报》2003.8.29。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