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商品化权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商品化权的基本属性不是知识产权,[47]“商品化权”的设置没有必要,只需适当地延伸我国现有知识产权法和人格权保护法即可。[48]也有学者认为只需对人格权法律体系进行适度改革。[49]还有学者认为只有财产权(二元权利)才是我国目前解决人格商品化问题的最优选择。[50]
(3)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
受2008年奥运会的推动,体育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同样受到了关注。学者们谈到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和奥林匹克标志的官方属性存在冲突,[51]讨论了奥林匹克品牌的法律保护。[52]
有学者探讨了外空活动中的知识产权问题,[53]以及卫星空间活动著作权及邻接权的保护。[54]关于侵权法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学者围绕侵害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55]、赔偿范围与数额计算[56]、不当得利[57]和责任构成要件[58]等问题进行了阐述。
就知识产权反垄断问题,有学者不赞成知识产权这种在专有意义上的垄断和反垄断法中的垄断相提并论,也不同意其能被反垄断法所调整。[59]还有学者实证分析了知识产权滥用反垄断规制。[60]
三、结语
就2006年里的知识产权法学术研究而言,依然保留了传统学术关注的热点问题,同时逐渐加强了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理论反思。应当说,包括权利及其构成、信息、知识、价值在内的基础理论和概念如能正本清源,则其他具体问题的研究可纲举目张、事半功倍,有助于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的高效和有序。
法学研究事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方法论的多元化。引进其他学科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可以丰富和拓宽法学研究的思路,只要有益于发现、表达和解决知识产权法的本源性问题,无疑是有益的。以史为鉴可明得失,对史料收集整理等基础性工作可帮助我们反思知识产权发展的规律和理论,掌握知识产权研究的进步方向。另外众多非知识产权专业学者也都从自己的业务领域角度,对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各抒己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知识产权研究的前瞻性和应用性。
总之,对于知识产权引发的制度对人权、宪政、法理直至传统民法等的基本理念和建构的深层次、多视角的反思,必将深远影响我国的法制建设和研究,凸现知识产权学术研究的独立价值。我们所要做的是脚踏实地、慎思明辨、厚积薄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