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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研究的基础性与多样性发展

  

  (二)具体研究


  

  1.著作权


  

  对于著作权权利本身的发展,有学者主张,著作权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应当建立在对宪法目标的促进上。[21]有学者进行了网络著作人身权研究,[22]认为作者精神权利具有双重性。[23]有学者提出设定广泛的传播权,[24]也有学者提出著作权准占有的问题。[25]还有学者讨论了影视作品的著作权。[26]在著作权行使和限制方面,学者们对著作权扩张的表现和缘由进行了分析,[27]从本体论的角度考察了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下的正当性,[28]提出应当将软件界面和互联网页中的标准因素定位为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思想。[29]


  

  有关滑稽模仿的问题,学者们对于各国著作权法中有关戏仿与公平竞争的制度设计进行了比较分析,[30]分析了“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31]主张我国著作权法应当基于“合理使用”原则对戏仿予以保护。[32]


  

  2.专利权


  

  有学者认为,国家的经济水平、政治体制和法律传统显著影响专利制度改革。[33]学者们从利益平衡角度加以解释专利权扩张的缘由,[34]探讨了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利益平衡。[35]有学者分析了专利间接侵权制度。[36]


  

  3.商标权


  

  有学者主张,重塑商标权救济制度,遏制符号垄断。[37][38]


  

  有学者认为平行进口造成了对特许经营人商标独占使用权的侵害,在效益不同而权利发生冲突时对其救济应遵循效益最大化原则。[39]还有学者主张以保护商标权人的标识利益和投资利益为基础,具体确定平行进口的合法性。[40]


  

  4.其他知识产权


  

  (1)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有学者提出研究中交叉衔接的概念是和法学的严谨治学精神相矛盾的。[41]另有学者从激励理论、探矿理论和租金耗散理论角度对传统知识知识产权保护的正当性进行经济分析。[42]也有学者认为TRIPs本身提供了在其框架内保护传统知识的根据。[43]


  

  有学者建议跳出物权法传统上的“所有权归属”的思维定势去构建“世界遗产称号”和“口头和非物质遗产”法律保护机制。[44]还有学者探讨了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模式选择与制度设计,[45]分析了美国植物品种保护制度。[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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