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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信托制度与两大法系(上)

  

  在法律渊源上与英国一脉相承的美国对公益信托的态度可谓一波三折。[14]美国为英国殖民地时期,殖民者把英国本土的普通法和制定法也带到这一新大陆上,其中包括关于公益信托的法律制度。[15]独立战争结束后,美国脱离英国殖民地地位而成为独立国家。国内民族主义抬头,对从英国来的法律制度舶来品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抵制。有些州,诸如纽约、密歇根、明尼苏达、马里兰、弗吉尼亚等州的法院甚至把公益信托视为英国普通法的一部分,直接宣布其无效。所以十八世纪后期到十九世纪初期,公益信托在美国停滞不前。有学者分析,以下几个因素阻止了这一时期公益信托在美国的承认和执行:


  

  第一,对英国公益用益法(Statute of Charitable Uses)的错误解释和废除。Baptist案件标志着公益用益法在美国的废止,这主要由于美国最高法院对英国公益用益法的错误理解。公益用益法授予衡平法院法官通过特定委员会对公益信托进行调查并且对违反公益信托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早在公益用益法出台之前,衡平法院法官已经拥有对公益信托的管辖权。公益用益法并没有创制出衡平法官对公益信托的管辖权,也没有扩张或者限制衡平法官原先享有的权力。但是由于这一法律所明确的“公益目的”含义,常常被衡平法院法官用来检测某一信托的目的是否为公益,所以就被错误地认为衡平法官对于公益信托的管辖源于此法。不幸的是,这一错误观点被最高法院在维持Trustee of the Philadelphia Baptist Association v.Hart’s Executors一案的判决中得以采用。[16]那些废止或者从未采纳公益用益法的各州采纳了最高法院在这一案件中所阐发的理论,否认了公益信托的效力。尽管后来最高法院在Vidal v.Girard’s Executors一案重新审视了中世纪衡平法院对公益信托的管辖,推翻了Baptist一案,但是为时已晚。在将近二十五年的期间内,弗吉尼亚、马里兰和哥伦比亚地区早已采纳了Baptist一案的原则,并且通过制定法固定下来。[17]


  

  第二,对纽约州信托法的解释。纽约州信托法废除了所有未经该法明确规定的明示土地信托。尽管各种类型的明示信托在该法中得以规定,但是就土地的公益信托没有任何的涉及。这一法案后来为密歇根、明尼苏达和威斯康辛所照搬。这四个州的法院都认为这一法案废除了除了法案中明确界定的信托之外的所有其他信托,公益信托也未能成为例外。[18]


  

  第三,美国法院对衡平法院支持公益信托的权限存在疑问,以及对近似原则的性质的错误理解。英国的衡平法院通过两种途径行使近似原则:一者作为衡平法官对于公益信托的管辖而实施对司法意义上的近似原则;二者,衡平法官作为英国国王的代表实施特权意义上的近似原则。但是美国的法院没有意识到存在这两种不同的途径,错误地认为近似原则就是源于特权。毫无疑问,特权与美国的民主制度格格不入。出于对英国王权的反感和抵制,美国法院从整体上否定了近似原则。除此之外,还有对英国慈善组织的敌意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这一结果。那个时期的美国民众认为英国的慈善组织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主张罪恶和滥用权利。[19]


  

  十九世纪中期以后,反英思潮渐息,社会对公益信托的需求促使法院反思对公益信托的态度。最为著名的是十九世纪末期纽约州的蒂尔登事件。塞缪尔·蒂尔登(Samuel Tilden)是一个大律师,他愿意为设立一座公共图书馆提供巨额遗产。但是上诉法庭认为他的遗嘱必须有确定的受益人才能被认为有效。怒潮般的民众的不满和抗议最终导致州议会不得不重新制定认可公益信托效力的法律,该法后被称为蒂尔登法(Tilden Act,1893)。时至今日,尽管各州在对公益信托执行力的认定基于不同的法律基础:例如大多数州把英国的公益用益法吸纳为其本州普通法的一部分,其他的州尽管也承认该法的效力,但是认为公益信托的可执行力是建立在维持公益信托的与生俱来的衡平权上。甚至在另外一些州,不承认这一法律的效力或者对这一法律的效力尚存在很大争议。[20]但是不管怎样,当今美国所有的州都承认了公益信托。


  

  二、公益信托在当代美国:非营利组织之一种


  

  当今美国从事公益活动有三种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非营利法人、公益信托和非营利非法人社团,其中约有三分之一的公益活动是以公益信托的方式进行。尽管在美国税法中没有提及信托的形式,但是该法所规定的“基金”或者“基金会”中包含了信托形式。[21]我们有必要来考察这三种组织形式各自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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