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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信托制度与两大法系(下)

  

  (二)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于1996年通过信托法,其中也规定了公益信托制度。但是截止2005年,核准设立的公益信托只有五个:2001年10月11日,“公益信托陈春山法制研究基金”经台湾法务部核准设立,成为台湾第一个公益信托。既是信托制度在台湾开创出多元运用的新契机,也是台湾地区非营利组织多元化的起步。此后,政大教授合资捐赠一百万元成立了“公益信托财经法务新趋势基金”;原政大教师法治斌遗孀及其朋友共捐资三百万元,成立“公益信托法治斌教授学术基金”;台塑集团负责人王永庆以其父亲的名义成立了“公益信托王长庚社会福利基金”;由普莱德科技董事长陈清港、许华玲夫妇捐资五千万元成立了一个教育信托,即“普莱德公益信托教育基金”。[69]可见,公益信托在台湾也是“小荷才露尖尖角”。


  

  六、我国公益信托制度现状及问题


  

  (一)在我国从事公益事业可供选择的组织形式


  

  在中国,个人或者组织要从事公益事业,有以下几种组织形式可供选择。


  

  一者,社会团体法人。1998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基于公民结社自由权的社团。二者,基金会。2004年以前,基金会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存在的。但自199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社会团体定义为成员制的社团后,基金会已经无法在逻辑上成为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将基金会定义为“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成立的非营利法人。”可谓正本清源。三者,民办非企业单位。[70]1996年,中央从完善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格局的角度出发,决定把民办事业单位交由民政部门进行统一归口登记,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凳记管理暂行条例》中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组织形式。


  

  社团法人是一种以成员为特征的非营利组织,这与公益信托有本质上的区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学校、私营医院等。与此不同的是,公益信托并不要求一定得从事社会服务活动,大部分是为社会公益事业直接提供资金支持。


  

  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四种类型,目前尚不存在财团法人之说,也就没有相对应的制度。但是葛云松先生在比较了我国基金会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国外财团法人之后,得出结论:“我国的基金会与民法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度与同外的财团法人制度的确存在一些差异。[71]但是除了在若干问题上范围较窄、若干细节规定上有些区别或者缺乏规定外,并没有根本性的不同。”[72]可以将我国的基金会和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制度上的整合,建构起我国的财团法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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