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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民商事仲裁规范的国际与区际比较研究》(前言、后记)

《澳门民商事仲裁规范的国际与区际比较研究》(前言、后记)


International and regional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civil and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n Macau(preface,postscript)


范剑虹


【关键词】仲裁、司法互助、两岸三地的法域
【全文】
  
  前言

  
  杰罗德·奥厄巴奇(Jerold S.Auerbach)说:“每一个社会都有其广泛的选择,以应付由个人纠纷引发的冲突。诉讼只是从回避到暴力等诸种可能的解决方式之一。纠纷解决的各种方式,以及任何文化中的社会制裁的选择,传达出人们所钟爱的理想,表达了他们对自己的看法,也反映了他们与他人关系的质量。它们显出,人们是希望回避还是鼓励冲突,是压制还是温和地解决这一冲突。最终,社会最基本的价值观在纠纷解决过程中被揭示出来。”[1]

  
  在澳门与附近的内地、香港与台湾,仲裁显示了其多种功用。其中最基本的功能是人们会期望仲裁成为解决社会冲突的办法之一。但是依赖这些仲裁的机构解决纠纷,必须了解这些机构依赖的实体与程序上的规则。纵观整个中国两岸三地的历史,法治与非法律的纠纷解决手段的互补成功,一直有赖于社会共同体的共识。在民商事领域,现代社会对仲裁和调解的选择,不但表达了在法院不可重负众多的判决时,调解与仲裁机构充当了补充的角色,而且显示了当事人为了效率与经济而主动选择了调解与仲裁的解决方法。其中的原因就有:民商事仲裁是一种不公开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不拘泥于形式,甚至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省略提供相关的档或者证人与证据,也可以如国际商会(ICA of ICC[2])所追寻的快速仲裁(Fast track)[3]。甚至对于小额的案件采用特别程序[4]。在商事争端中,在程序公正的情况下,这种包含了成本效率的速度是仲裁生存的重要因素。而对于民商事仲裁的这种选择表达了社会共同体成员在相互接近和信任的衡平过程中的司法意识取向,它们的兴盛是作为社会共同体自治的一种本土方式。当然,在国际上民商事仲裁已是解决现代商事争端的普遍做法了。

  
  一方面,为了使学生对澳门的仲裁制度有更深入的了解,另一方面,鉴于澳门与内地的司法协助的进一步发展和澳门司法负荷的不断上升,尤其是民商事仲裁的区域化与国际化,在这种情况或者背景下,一个区际与国际视野方面的比较角度就成为我们写作的最佳选择。此书只定位在概述上,以便让学生能先对仲裁制度的主要问题有一个总体的了解。此书开始于2004年底,2005年底开始撰写,至2006年已完成十二章初稿。因忙于各种事务,直到2008年才基本定稿。虽然此书参阅了国际上与两岸四地部分重要的中外仲裁法律研究文献,但是此书也仅仅是抛砖引玉,以实现我们学习与交流的初衷。笔者自问尚属孤陋寡闻,因而饵误偏颇一定难免,实愿多多聆听仲裁法专家的指正与良言,以求更深入地研究仲裁问题。  (范剑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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