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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

  

  坚持严格解释规则的关键在于合理地界定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作为一种在一定程度上游离于严格解释规则之外的相对自由的刑法适用解释,扩张解释必须受到严格的限制,刑法文本的“可能的词义”应当成为扩张解释最大的边界范围,超越此一界限的解释就是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但是,由于法治背景的不同、罪刑法定价值旨趣的变化,同一语词的解释结论究系扩张解释抑或类推解释,往往又实在无法形成共识。当年德国法官认为电能不是1870年《德国刑法典》所指的财物,如果将盗窃电能解释为盗窃罪,就是罪刑法定所禁止的扩张解释。而法国和日本法院则认为电能虽然是一种无形财产,但与有形财产一样具有价值,可以被人占有和使用,因而也是刑法所保护的财产,将盗窃电能解释为刑法所禁止的盗窃罪仍然是罪刑法定所许可的扩张解释。(注:[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在我国刑法适用过程中亦存在类似的争论。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相继发生一些酒吧老板利用酒吧组织掩护“靓仔”与男同性者进行淫乱活动的案件,围绕着这些案件的定性,司法实践与刑法学理产生严重分歧。有人基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教条主义和形式主义的理解,将我国现行刑法358条规定的组织卖淫罪绝对严格地解释为组织女性向男性提供以金钱或者财物交换为前提的性服务的行为,而不包括组织男性向女性或者组织同性之间提供以金钱或者财物交换为前提的性服务。因此,尽管论者也承认组织“靓仔”与男同性恋者进行淫乱的行为严重妨害社会风化,但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要求,仍然不得将这样的行为适用解释为组织卖淫罪,否则即为罪刑法定所禁止的类推解释。(注:1998年11月26日成都市公安局查处的“红蝙蝠茶屋”老板黄某涉嫌组织、容留男性进行同性性交易案,最终即在检察机关征询专家意见后因“找不到适用法律的依据”而退回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随后相应解除了对犯罪嫌疑人黄某的取保候审。——参见:《全国首例同性性交易案撤案》,《北大法律周刊》1999年第2卷第3期。)


  

  在笔者看来,卖淫的语词含义是以金钱或财物交换为前提的淫乱活动。卖淫通常是指女性向男性卖淫,但卖淫的语词可能含义也包括虽属少见但又不能完全排除的男性向女性或者同性之间的卖淫。将“靓仔”向男同性恋者提供有偿性服务的行为解释为卖淫,并未超出卖淫可能具有的最大语词含义范围,也未超出国民对组织卖淫罪犯罪构成的预测可能性的范围,而且亦完全符合刑法设置并惩治组织卖淫罪以保护社会风化和公序良俗的立法目的。这样的解释并非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的类推解释,而是罪刑法定所许可的扩张解释,尽管解释结论不利于被告人。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适用解释必须在刑法文本可能的词义范围内进行。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刑法中的词义表明了允许的解释与不允许的类推之间的界限,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解释在任何情况下均可达到词义界限的最宽点。犯罪构成要件的表述往往比立法者所设想的适用范围要宽些,在此等情况下,法律解释者的任务是通过‘目的论的缩减’对一些概念作符合目的的限制性解释,使得法律意志受到尊重。”(注:[德]汉斯·海因里希·耶塞克等:《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页。)亦即,刑法适用解释在进行必要的扩张解释的同时,亦得结合立法目的进行必要的限制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结论一样,限制解释的结论既可能有利于被告人,也可能不利于被告人。前者的典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关于“多次盗窃”与第8条关于“盗窃金融机构”的解释,(注:该《解释》第4条将作为盗窃罪犯罪构成定量标准的“多次盗窃”限制解释为“1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而第8条则将作为盗窃罪适用死刑法定情节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限制解释为“盗窃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如储户的存款、债券、其他款物,企业的结算资金、股票,不包括盗窃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品、交通工具等财物的行为。”)后者的典型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和第6条关于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解释。(注:该《解释》第5条将“因逃逸致人死亡”解释为“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第6条又要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232条、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但是,无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限制解释,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限制解释,其解释结论必须和扩张解释一样,不得逸出被解释的法律文本及其语词可能具有的含义范围,限制解释只是在此范围内对法律文本及其语词含义进行符合立法目的的缩减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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