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解释规则
刑法文本的解释必须采用以文义解释为基本方法的严格解释,应当尽可能根据对该刑法语词的通常字面含义进行不违背社会情理的解释,除非根据立法原意不得不进行不同的解释。
严格解释规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当然要求。《法国刑法典》通则第111-4条明确规定:“刑法典应严格解释之。”(注:《法国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依据这一严格解释规则,“负责适用刑法的法官无权将其扩张至立法者并未指明的情况。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均不受惩处。即使某一相类似的行为,情节甚至可能还要轻一些,但因为有规定而受到惩处,对法律没有规定的行为仍不得惩处。”(注:[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0页。)即使是强调法官自由裁量和适用解释的英美法系同样坚持“刑事法律必须被严格地加以解释,以排除刑事法网适用上的不公正”。(注:储槐植:《美国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5页。)
但是,刑法适用解释到底该严格到什么程度,却不存在固定不变的标准,而应当结合罪刑法定及其价值旨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地予以确定。在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盛行的时代,法的安全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以及形式合理性成为刑事法治的基本诉求,刑法适用解释论因而采取以绝对的严格解释为基本立场的主观解释论或形式解释论,试图严格尊重和忠实于立法者通过刑法文本表现的立法意思。20世纪初实质的罪刑法定兴起以后,法的灵活性、动态性和周延性以及实质合理性一度成为刑事法治的基本价值,刑法适用解释论因而多采相对自由解释的客观解释论或实质解释论,试图通过刑法适用解释发现刑法文本现在应有的客观的意思,使刑法与时俱进,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当代的罪刑法定则兼顾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双重诉求,强调在确保最低限度的形式合理性以及法的确定性、安全性与可预测性的同时,通过适当的解释,发现刑法文本现在应有的客观的意思,满足实质合理性与法的灵活性的需要。
当代刑法适用解释论视野中的严格解释规则,既不强求法官对刑法文本进行逐字逐句的严格解释,“法官始终可以依据立法者的思想与意图,以订正某一法律条文在事实或语句上的错误。”(注:[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亦不排斥运用文义解释法以外的论理解释方法进行相对自由的解释,甚至不绝对禁止在必要时根据立法原意、立法目的进行不利于被告的扩张解释,因为“刑法严格解释规则并不强制刑事法官仅限于对立法者有规定的各种可能的情形适用刑法。只要所发生的情形属于法定形式范围之内,法官均可将立法者有规定的情形扩张至法律并无规定的情形。”(注:[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法总论精义》,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