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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

刑法适用解释规则论


梁根林


【摘要】  为了保证刑法适用解释符合立法意图、实现立法目的,实现类似案件的类似处理的刑 事法治目标,刑法适用解释应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及其制约下的刑法文本的特殊 性,确立相应的刑法适用解释规则,刑法适用解释应遵循同一律、排他律、只含同类、严格解释、正确解释及生活逻辑的规则。
【关键词】刑法适用;解释;规则
【全文】
  

  刑法适用解释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形而上的抽象思维,其思维方式包括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基于形式逻辑思维与辩证逻辑思维的统一,结合罪刑法定原则制约下的当代刑法文本的特性及其解释目标,笔者主张,刑法适用解释应当遵循下列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规则。(注:刑法适用解释的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规则事实上绝不限于我所阐述并论证的下述规则,但这些规则无疑是刑法适用解释必须遵守的最基本规则。)


  

  一、同一律规则


  

  形式逻辑中的同一律意味着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概念和论题的同一,避免“混淆概念”、“偷换概念”或者“转移论题”、“偷换论题”的错误。运用到刑法适用解释这一思维过程,同一律要求对同一刑法词语在不同场合进行相同的解释。根据同一律解释规则,我国现行刑法67条第2款关于特别自首的规定中犯罪分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当是指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以外的其他一切罪行,既包括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属于同种罪名的其他罪行,也包括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属于不同种罪名的其他罪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如实供述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罪行属于同种罪名的其他罪行排除在自首范围之外,显然违反了同一律规则,不符合立法创制特别自首制度的初衷。


  

  当然,同一律在刑法适用解释中也非毫无例外的铁则。如果立法另外明确规定其不同的含义,对同一概念亦可以进行不同的解释。这种例外不仅可以是不同的法律对同一概念的含义的不同界定,也可能是同一法律文本内部对同一概念的不同界定。前者可以重婚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为例。根据我国现行刑法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重婚罪。1994年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既然婚姻法上不再承认其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如果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能否认定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根据同一律这一形式逻辑的一般规则似乎应当得出肯定的结论。但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将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的行为宣告为无效婚姻,宗旨在于不再保护这种无效婚姻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人身与财产关系。刑法上如果对上述行为不以重婚罪论处,则违反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初衷,无异于鼓励重婚行为。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发布的《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规定:“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这是刑法婚姻法对“结婚”这一法律概念的含义作出不同界定的典型解释例。后者则可以我国现行刑法269条转化型抢劫罪中“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解释为例。根据同一律,这里所称“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应当是指盗窃、诈骗、抢夺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行为。但由于我国现行刑法269条 规定的是转化的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而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并不特别要求必须抢劫财产数额较大,因而作为转化型抢劫罪构成前提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其含义当然就不必限于侵犯财产数额较大构成的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范围,即使侵犯财产数额不大,尚未构成犯罪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也可能转化为抢劫罪。因此,“两高”发布的《关于如何适用刑法153条(79刑法)的批复》规定:“被告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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