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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制的精细化和人性化

行政管制的精细化和人性化



——美国《管制灵活性法》简述

王锡锌


【摘要】  行政管制的政策标准、措施及其执行强调统一性。要求统一性的管制理念,体现了行政公平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同一个管制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在不同的受管制对象间呈现出非均衡分布。受相关因素制约,小企业和实体往往很难承受高昂的管制成本。管制政策形式上的统一和一致对待可能引发不公平的结果;管制政策可能成为大企业用来排挤、打击竞争者的工具。因此,管制的统一性必须同时兼顾灵活性,这是行政管制公正性、精细化和人性化的要求。
【关键词】管制;管制灵活性;管制影响分析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管制的“灵活性”与公平


  

  行政管制强调管制政策及其实施的统一性。从行政法视角看,这也是平等对待、公平行政的要求。但是,对行政过程的观察表明:同一个管制性的规章、政策、标准等,对受其影响的不同对象,将产生不同的影响。换言之,管制所产生的影响在不同的对象间呈现出非均衡的分布。一般来说,大企业、组织和实体具有更强的承受管制成本的能力和资源,而较小的实体则很难承受高昂的管制成本。正因为如此,在有些情况下,大型实体甚至可能利用管制政策,排斥和打击潜在的较小的竞争者。在这种情况下,管制政策应当对较小的实体和组织予以必要的“灵活性”,这不仅是实质性公平的要求,而且也是现代行政管制过程精细化和人性化的体现。


  

  《美国管制灵活性法》[1](Regulatory Flexibility Act)正是对管制的统一性和灵活性要求的回应。该法于1980年9月19日颁布,它要求联邦管制机构在管制活动中要特别考虑“管制规则”[2]对小企业等其他小实体(small entity)的影响,尽可能地减少行政管制政策给他们造成的不适当的、不成比例的负担。这里的“小实体”包括三类主体:小企业(small business)[3]、小的非营利组织(small organization)[4]和小的政府机构(small governmental jurisdiction)[5]。如果一项管制规则的草案可能会对小实体造成具有实质意义的重大影响,管制机构必须就此进行“管制灵活性分析”并发布相关报告,以确保管制机构考虑了所有的合理替代方案后,尽可能采取可以减少“小实体”负担或增加其收益的管制措施,以全面、公平地实现管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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