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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无价值论之提倡

  

  (一)行为无价值论与中国的实际需要


  

  如何在刑法领域贯彻法治精神,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我们需要明确,一方面,中国是一个正在走向法治的国家,国家将统治的合法性建立在法律之上;另一方面,中国依然是一个法治不完善的国家,这种法律依然是昂格尔所谓的官僚法,而不是法治意义上的法律秩序,由此,中国的法治必然在困境中艰难向前。在刑法领域,如果要坚持一种法治观念,就必须注重公共秩序的维持、重视“规则之治”(法治)下规范的意义。规范论不等于刑法形式主义,不等于蔑视人权。相反,重视规范,对于维持基本的社会正义和尽可能创造一种真正的生活方式都极其重要。关于刑法中规范价值论的讨论,在当前的中国刑法中极其缺乏。(注:中国刑法学究竟应该如何定位,必须考虑中国社会当前的实际状况:是保护某些利益重要还是强调规范有效性重要?回避这一问题,只看到结果无价值论在今天某些西方国家处于主导地位就极力在中国推崇,可能并不妥当。但是,结果无价值论者对刑法立场与社会之间的关联性基本上没有涉及。对此,请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2-338页。)


  

  1.刑法学思考的基底必须确立


  

  法治有两方面的向度:一是国家向度。由国家制定规范且规范被信赖,通过规范发出命令,以此来实现法治,法治就是规则之治。在这个意义上的刑法是行为规范(行为无价值论);二是市民向度。法治意味着用规范限制公权力,凡是法律没有特别限制的,公民都可以实施,并不受违法评价,对市民行为的评价,必须以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为准。刑法规范在此意义上是裁判规范(结果无价值论)。对此,以往的刑法理论并没有给予仔细探讨。


  

  在中国,刑法中法治立场的建构面临双重使命:行为规范表面上并不缺乏,但是,公民没有将其作为行为准则,普遍的规范伦理感觉没有确立,其实质是法律是行为规范这一命题不存在。此外,裁判规范的约束力不强,司法任意化现象比较严重。


  

  这样,中国刑法就不能简单地选择行为无价值论或者结果无价值论的立场,而应当兼顾这两种立场的长处,所以,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立场来建构中国刑法学体系就是合理的。而且,在我看来,中国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德国、日本目前的问题并不相同,所以,那种认为结果无价值论在今天的大陆法系国家占主导地位,中国也就应当采取结果无价值论的观点值得商榷:中国没有刑事法治传统,国民经常性地将刑法等同于“杀头”,一般不愿意主动去认识规范,信赖规范就更是难以谈起。由于缺乏规范意识和法情感,刑法的存在根基就经常性地会发生动摇,因为“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注:[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等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20页。)此外,中国社会目前处于剧烈转型期,各种矛盾突出,首先确立并严格执行规范是我们目前的当务之急。在国家能够依据规范确立各种利益的归属的情况下,再采用法益保护说,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规范以及规范意识的缺乏,使利益关系的确立变得不可能,法益保护自然无法谈起,此时讨论结果无价值论就显得有些奢侈。换言之,刑法最终要保护法益,但是,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先考虑我们是否缺乏通往这一目标的桥梁,如果没有合理的渠道达到刑法目标,就必须先搭建“基础”,确立规范、培养国民的规范意识,对反规范行为进行惩处,就是最终实现法益保护目标的基本步骤。我并不否认刑法要以保护法益为归宿点,但是,当这一目标在现有条件下很难达到时,我们就需要考虑这样一个问题:刑法的目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同的,第一步,在规范、规范意识奇缺的时期,以行为无价值论为中心,确立刑法制度,这是当前的刑法目标,也是中国刑法的“实然状态”;第二步,待社会转型完成,社会冲突缓和,在依据规范理顺各种关系,确立法益归属之后,人们对规范的认同已经不是问题的时候,再确立法益侵害说的地位。结果无价值论最终要在刑法理论中占据核心地位,这是一种期待,也是将来的中国刑法发展的方向,也是中国刑法的“应然”状态。但是,现在的关键问题仍然只是如何完善规范违反说的问题。在这方面,日本的法治发展进程与刑法立场的转向之间的联系,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例如,日本在二战结束之初,国力羸弱,国民规范意识缺乏,社会处于激烈变动时期,此时,规范违反说占据主流地位;随着日本法治的进一步完善,各种利益关系逐步理顺,国民对规范认同感的增强,利用刑法保护合法权益的问题就凸现出来,结果无价值论从此大行其道。这在日本刑法对财产罪认定的态度上就可以清楚地看出来。(注:[日]藤木英雄:《刑法讲义各论》,弘文堂1976年版,第272页。)所以,是结果无价值论合理,还是行为无价值论更适合中国,不是单凭刑法学理论就可以判断的,刑法立场始终和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状况、法治发展水平、国民规范意识休戚相关,把结果无价值论嫁接到处于转型期、规范缺乏的社会,并不使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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