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在判断违法性时,将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结合起来考虑,主张对违法性不能仅从结果无价值的观点出发进行考察,必须综合考虑行为者的行为样态、主观的要素等。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判断的两个基石性范畴,但是行为无价值具有优先地位,法益保护的实现包含于对社会伦理秩序的保护之中。例如,藤木英雄教授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与社会相当性的程度有脱逸从而侵害法益的行为。(注:[日]藤木英雄:《刑法讲义总论》,弘文堂1975年版,78页。)大塚仁教授认为,社会伦理规范起着在刑法的背后支撑刑法的作用,违法性的本质就是违反作为法律秩序基础的国家、社会的伦理规范从而侵害法益或者对法益有威胁的行为。(注:[日]大塚仁:《刑法概说(总论)》,有斐阁1996年版,第338页。)大谷实教授认为,违法性的本质是脱离社会相当性并有法益侵害或者危险惹起的行为。(注:[日]大谷实:《刑法讲义总论》(新版),成文堂2000年版,第246页。)这样的观点就是试图结合行为的伦理规范违反性和法益侵害性两方面的内容来进行违法性判断。(注:对这样的思考方法,今天的许多结果无价值论者也是同意的。参见[日]平野龙一,《刑法总论Ⅱ》,有斐阁1975年版,第216页。)在今天,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基本上被抛弃,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得到成为与结果无价值论相对抗的理论。后文提到的行为无价值论,就是指这种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注:不过,也有学者明确指出:“所谓的二元论实际上也只考虑了行为无价值”。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07页。)
三、行为无价值论对于中国刑法发展的意义
在刑法理论总体上倾向于客观主义的前提下,究竟应该选择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无价值论,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有学者极力主张结果无价值论,试图确立法益侵害说在刑法理论中的核心地位。(注: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96-441页;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6-188页。)但是,在我看来,就当前的中国实际来看,单纯重视法益侵害说的确有时存在不足,行为无价值论对于中国刑法以及刑事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具有现实意义,所以,我个人倾向于采用以前期旧派理论为立足点的刑法客观主义立场,但应以规范违反说的部分内容修正法益侵害说的不足。我认为,这应当是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的基本选择。
行为无价值论在日本是很有影响的理论。团藤重光、大塚仁等都属于这一派的学者。这一派理论的哲学依据(规范论)可以直接追溯到康德、黑格尔、宾丁那里。今天,德国的绝大多数刑法学者也都在这种意义上理解行为的违法性。
我国有的学者对行为无价值论也是赞成的,认为不法永远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统一,尽管在具体情况下行为无价值所要求的故意或者过失形式、行为倾向与状态的形式可能是不同的。“不法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某种实际损害即结果的无价值,而同时也决定于具备构成要件行为的目的性、行为的其他特征与主观意图等,也就是行为本身的无价值。实害犯中如果没有实现结果的无价值,而具备了行为无价值,就构成未遂;如果实害犯中具备了结果无价值而无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无价值,就不具备不法本身,而不出现可罚的问题。当然,如果故意犯缺乏行为无价值,该行为可能由于它引起的不允许的危险而具备了过失的行为无价值”。(注:李海东:《刑法原理入门(犯罪论基础)》,法律出版社1998,第47页。)这种观点的合理性在将来可能会被更多的人所接受。以行为无价值论作为理论出发点,完全可以建构精巧的、与现代法治国家刑法理念相符合的系统理论。(注:更为详尽的分析,请参见拙著:《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6页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