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有权马上知道被捕的理由,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被讯问时,有权委托代表在场。立陶宛的法律也规定了录音录像制度,不过,是否使用录音录像,由检察官和办案人员决定。立陶宛从苏联独立出来后法律上最大的变化是程序法的变化,表现在审前程序中的法官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独立前,检察官负责批捕以及起诉,不负责调查(除了自侦案件)。现在,羁押需要法官批准,羁押的三个条件包括可能逃跑、妨碍司法公正或会重新犯罪。目前,立陶宛的未决羁押率为20%。对于羁押场所的条件,政府有详细的规定,看守所须保证生活所需要的条件,如有居住面积的标准(人均最小为5平方米)。对于伙食,检察总长和卫生部也有详细规定,既有热量等方面的标准,也有量方面的规定(成年人每日三餐,未成年人每日四餐),菜谱也因地区而异。另外,看守所中一般装有监控器,而监狱没有,因为关系到人权的问题。
笔者在立陶宛考察期间了解到,它不久前刚引入一条“打电话”规则,即在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可以给家人、律师打电话,请求帮助。另外2004年检察总长办公室还曾引进“保护被逮捕被关押人不受酷刑暴力条例”,即检察官在调查案件前,必须先了解有关反酷刑保护权利方面的条例,当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受到不公平对待时,有责任请医生协助调查,如果刑讯逼供行为被证实确实存在,检察官将就官员犯罪行为提起起诉。
立陶宛还设有The Seimas Ombudsmen特派委员会,该委员会成立至今已有10年。委员会有5名特派员,由国会任命,任期5年,分别负责接受对监狱、看守所、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等的投诉。特派员有权与司法部和监狱讨论如何解决各自领域内的严重问题。
几点感想
考察了欧洲三国的反酷刑的各种做法后,回顾我国在反酷刑方面的现状和努力,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规定了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包括口供予以排除的规则,但不可否认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仍或多或少存在着刑讯逼供等酷刑问题。非法证据排除属于事后的救济,要实现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权利的实保护,更好地发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作用,反酷刑的工作不可小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