匈牙利
匈牙利于1987年开始司法改革,于1989年进行了宪法改革,并且随着宪法改革的深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在不断被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虐待与酷刑提供了更多法律上的保证。首先,根据宪法,人人都有不受虐待的权利,具体来说,任何公民都不应受到酷刑及非人道待遇。其次,刑法典中增加了沉默权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要被明确告知沉默权,这个过程不但要被记录下来,而且还要犯罪嫌疑人以签字的形式加以确认。如果被告人能够证明警察没有声明,没有记录,或没有签字,将可能导致由此而获得的证据被排除。在讯问过程中警察也必须保证嫌疑人的权利,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到场,但这一点在实践中做得并不理想,警察经常是在讯问当天通知律师,这从某种程度上起到了变相阻止律师在场的作用。警察只能拘留嫌疑人24小时,且是为检查身份之需。对于嫌疑人的关押时间,无论是在工作期间还是在周末,最长不能超过72小时,而是否需要进一步关押则必须由法院作出判决,对这种判决,嫌疑人可于3日内上诉。另外,匈牙利在刑事诉讼法通则中规定,非法的证据、合法但被禁止的证据以及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人权的证据,都可不予采证,而证据是否通过人道方式取得需要在法庭上予以确认。
匈牙利现行刑法典有两个值得关注的条款:一是无理由逮捕公民可处2年监禁,二是警察构成刑讯逼供罪最重可判处5年监禁。这两个条款规定的两种犯罪中,第一种犯罪比较容易被证明,第二种犯罪的证明在刑讯逼供的受害人来说则存在较多的困难。有这样一个案例,2003年7月,有一个嫌疑人涉嫌偷卖商店报纸,警察把他打了,但警察说是嫌疑人自己拿了一铁棍,在打开商店门时造成的,而医生却说这种可能性很小,但最后检察院还是取消了此案。还有一类似的案件,检察院也没有起诉。出现这样的现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证明刑讯发生确实很困难,二是检察院力量太弱了。就此类问题,曾经担任匈牙利司法部副部长的罗兰大学法律系一位教授建议:警方在医疗检查时不能在场,否则嫌疑人不便向医生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