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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个人的效用函数

  
  基门伊等人进一步认为,他们对法官行为的解释是简单的,并且是和标准的经济分析一样的。在每人经济中,要素投入的报酬是由要素的边际产品价值决定,对于法官来说,他们的工资是由州议会的立法机构确定,不是由单个法官的生产量来确定。而且,测量法官的产出的价值是极其困难的,法官的工资可能是根据州的收入水平来确定,“既然法官没有办法就他们的工资进行讨价还价,那么,他们只能调整其生产量,以便使他们可以观察到的边际产量等于其固定工资。换句话说,只有那些边际产品等于其固定工资有潜力的法官才去竞争州一级最高法院的职位”[8]。

  
  写于2008年4月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54b1c9501009faq.html

【注释】 参见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35-142页。
波斯纳在这里使用了边际效用的概念。边际效用是最后一个增加的单位给人的效用。“边际效用”、“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等在西方经济学中是十分重要的概念。
详细的分析见理查德·波斯纳:《超越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1月第1版,第156-167页,但波斯纳没有考虑存在司法腐败情况下的法官的效用模型。
贺卫方:《运送正义的方式》,上海三联出版社,2002年12月第1版,第5页。
限于本文的篇幅,这里对法官效用的分析没有深入展开。关于美国法官的效用函数的分析,波斯纳是着墨最多的,他在《超越法律》、《联邦法院:挑战与改革》、《正义/司法的经济学》这三本书中,用32开本近1000页的篇幅对法官和法官体系效用问题和运作机制进行研究。在中国,似乎这方面的研究是禁区,很少看到详细的分析。
参见M.S.Kimenyi, W.F.Shughart Ⅱ & R.D.Tollison, What Do Judge Maximize? In Public Choice Theory Ⅲ, Edited by Charles K.Rowle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1993,139-146。
参见M.S.Kimenyi, W.F.Shughart Ⅱ & R.D.Tollison, What Do Judge Maximize? In Public Choice Theory Ⅲ, Edited by Charles K.Rowle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1993,143。
参见M.S.Kimenyi, W.F.Shughart Ⅱ & R.D.Tollison, What Do Judge Maximize? In Public Choice Theory Ⅲ, Edited by Charles K.Rowley,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1993,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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