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印度最高院对诉讼程序和审理模式都进行了改革和创新,其中最重要的两项调整,即针对诉讼启动的书信审理模式(Epistolary Jurisdiction)和旨在减轻原告举证负担的调查委员会制度(Commission of Inquiry)。
(一)书信审理模式(Epistolary Jurisdiction)
书信管辖权制度实际上是印度公益诉讼的启动模式,由B.N.Bhagwati法官所创设,指的是在印度公益诉讼中,公民可以给最高法院写信,陈述侵害公共利益的事实,最高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可以转化为权利请求的,启动公益诉讼程序。信件的根据十分广泛,可以是新闻报道、调查报告或者是所见所闻。[26]
书信审理模式创立之后,因为易于操作,且几乎不需要起诉人负担任何成本,因此对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充分保护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起了重要作用,但其行使也存在以下限制:
(1)不允许直接写信给某一个法官,即使写信给某一个法官,一旦决定作为公益诉讼案件启动审理程序,由哪个法官来审理将由法院统筹安排,不允许当事人与法官私下接触。
(2)公益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属于最高法院和高等法院。其中,最高法院只受理关于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而高等法院可以受理除此之外的一切案件。
(3)所有的信件,都要求是实名的,匿名信件一律不予受理。
(二)调查委员会制度(Commission of Inquiry)
调查委员会制度实际上是印度公益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制度。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后,为获得案件完整、详细和真实的资料,在事实复杂或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案件中接受专家意见,回应对法院专业行不足的批判,更为了确保对判决实施的监督,印度最高法院根据宪法第32条和第226条的引申含义创立了调查委员会制度[27](Commission of Inquiry)。即在特定案件中成立由地方法官、法学专家、记者、司法官(judicial official)、律师、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社会学家组成的调查委员会。调查委员会负责调查案件事实,向法院出具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在报告中提出如何处理案件的建议。[28]
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是公益诉讼案件的初步证据。报告提出后,法院会将其副本分送双方当事人,如对报告内容有异议,可以在申诉书或答辩状中载明,法院将根据申诉和答辩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并最终对案件作出判决。
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只能对案件涉及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客观描述,并对事实问题的解决办法提出建议,不得对案件进行主观评论,更不得对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评论,如果涉及,法官在认定时将对该部分内容予以否定。[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