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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的公益诉讼制度

  

  印度司法能动主义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虽然其司法审查制度源自英国,但发展路径却与美国更为接近,实质上也是借鉴的美国制度。早期印度的司法审查主要集中在财产权领域。最高法院经常与国会形成互不相让之势,在修宪权等问题上也总是争执不下。[12]经常是在最高法院作出裁判后,国会立即通过一项法令,宣布法院裁判无效,接着最高法院又重新确认以前判例的效力,如此反复,势力互有消长。60年代最高法院在财产权领域失利后转向人权保护等领域,并在70年代末引导了公益诉讼的兴起和发展,也借此重树了在紧急状态中被削弱的司法权威。[13]


  

  (二)法律依据


  

  印度公益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宪法第三部分(Fundamental Rights),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及其救济的规定。其中最经常被援用的是第21条,第32条和第39条。


  

  第21条是“正当程序条款”,即任何人的生命和自由,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不得被剥夺。[14]紧急状态[15]结束后,最高法院认识到,正当程序条款是基本权利保护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通过扩大对正当程序条款的解释,确立了对议会立法的司法审查权。


  

  第32条是基本权利违反时的救济规定(Remedies for enforcement of rights conferred by this Part),为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和案件范围提供了基础:


  

  (1)(公民)促请最高法院通过适当程序实施本篇所赋予之权利的权利应受到保障。


  

  (2)实施本篇所赋予的任何权利,最高法院有权发布指令、命令或令状,包括人身保护状、命令状、禁令、追究权力令与移送复审令等令状,视何者为适当而定。


  

  (3)在不损害第一、二两款所赋予最高法院权力的原则下,议会得以法律授权任何其他法院,在其管辖权范围内,行使在第二款授予最高法院之任何权力。


  

  (4)本条所保障之权利除本宪法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停止实行。


  

  第39条是关于司法平等和法律援助的规定,实际上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兴起和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直接的宪法依据:“国家应确保法制的实施,以申张正义为己任,以机会均等为基础,尤应通过适当的立法、计划或其他方式免费提供法律帮助,务使公民不因经济或其他方面能力不足而失去申张正义之机会”。


  

  三、印度公益诉讼制度的原告资格


  

  印度沿用英国法传统和英国的诉讼制度,原告资格受英国影响,限于自己利益受损者。但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基于一种假设,即所有人都对自己的权利有明确的认识,并且可以充分利用一切资源保护自己的权利。印度人民大部分都处于贫穷或文盲状态,因此这一规定实际上剥夺了他们获得救济的可能。尤其是在面对现代社会侵犯公共利益和社会分散利益的行为时,传统原告资格不仅限制了救济的获得,更使得预防损害的发生成为不可能。因此,为保证法律和正义能够到达穷人和其他弱势阶层、保证因政府不作为或滥用职权而遭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得到救济并提高公民对宪法实施过程的参与程度,[16]最高法院以扩大原告资格为主要途径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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