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农村市场是我国统一、开放、竞争和有序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包括商品市场,又包括要素市场。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法律,这些法律同样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地区市场交易关系的调整,但是,这些法律还不足以规范具有自身特色的农村市场交易关系,因此,今后应当进一步完善农村市场的规则,着重加强农产品批发、粮食管理、农药管理、农产品交易、农村批发市场管理、农村物流等方面的制度建设,以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交易法律制度。首先,在商品交易市场方面,重点是要加强粮食流通体系的法治建设,坚持和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政策,加强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调控,保护种粮农民的利益,同时,要继续执行粮食生产的奖励政策,增加中央财政对粮食生产的奖励基金。其次,在要素市场方面,一是要依法规范农村金融市场,重点是要加强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规范民间借贷,取缔农村高利贷和地下钱庄;二是要规范农村劳动力市场,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公共服务网络,免费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和技能培训,完善劳动合同制度,严格调节和规范劳资关系,建立务工农民的工资保证制度;三是要规范技术和信息市场,我国农村的技术和信息资源配置比较薄弱,技术商品的交易不普遍,信息传播的渠道也比较堵塞,因此,需要通过定期举办农产品交易会、农业技术信息发布会等方式,促进农业技术成果和信息资源的交流;四是规范农村土地市场,现在的当务之急是要控制对耕地的征用,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价格,健全对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通。当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可能引发一场新的“圈地运动”,或者用低价格招商引资,或者建立“乡村别墅”,这是需要特别引起警惕和严加制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