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论农村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李昌麒
【摘要】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政策治理农业和农村的做法,应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的转变,这是今后必须面对的需要实践的一项重大历史使命。但目前农村的法治状况仍然不能适应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因此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农村经济法律制度,以便为农村各项改革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关键词】农村;改革;法律制度
【全文】
一、导言
我国农村各项改革的启动和深化,主要是依靠不同时期党和国家发布的政策来推动的,正确的农业和农村政策对我国农村的改革、发展与稳定起到了明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可以说,没有这些正确的农业和农村政策也就没有今天农村经济社会的繁荣,但是,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以政策治理农业和农村也有其固有的缺陷。这是由政策说具有的以下特点所决定的:(1)政策主要是甚至完全是由原则性规定组成,它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行为的具体规则;(2)除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外,大量的具体政策必须根据形势的变化而随时调整;(3)政策主要依靠宣传教育和行政手段加以贯彻实施,对于仅仅违反政策的行为,只能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而不能进行法律制裁。政策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不足以为社会提供最规范、最权威和最稳定的行为规则。因此,单纯以政策治理农业和农村,不足以消除农业和农村社会在经济活动中的无规则和规则不力的状态。相对而言,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或者不完全具有的特性,即明确性、稳定性和权威性。这表明法律可以为主体提供一个明确的行为模式标准和合理的预期,使法律更易于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施。这就决定了 在我国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和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方式也应完成相应地转变,即将长期存在的主要以政策治理农业和农村的做法,完成向主要依靠法律治理农业和农村的转变,这是今后必须面对的需要实践的一项重大历史使命。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农村改革的逐步深入,应当说,在我国一个以《宪法》为依据,以《农业法》为基本法,以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为主体,以农业相关法律为补充的农业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基本建立,它对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但是,也应该看到,目前的农村的法治状况仍然不能适应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完善农村经济体制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其主要表现为,农村的法治工作仍然没有得到普遍重视,在不少干部心目中只有政策的地位,而没有法律到了地位;农村法制体系仍然存在缺失,无法可依的情形依旧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农村法制建设多停留于立法层面,在守法和执法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农民尤其是农村干部法律意识普遍淡薄,有待进一步提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又是与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有直接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