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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罪之谜

  
  3.赦免是对法治的补救还是破坏?

  
  赦免,作为一种补充性手段,可以对立法或司法中的个别不妥起到补救作用。曾经有这样一个令法律难堪的案例:某地一对恩爱的老夫妻,老头因不忍心老伴受晚期癌症剧痛的折磨,在老妇的苦苦哀求之下,给她服用了大量安眠药后,让她“安乐死”。事后,老头向公安机关自首,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从法律规定上看,老人的行为显然已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应该构成故意杀人罪。而法官基于其“自首”这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考虑到其犯罪“情节轻微”处以了最低的法定刑。但正是这样一个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却有许多群众感到判决不公,甚至联名上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民情与国法之抵触,人心与法意之分离。在此类情形下,赦免制度正好可以解决这种“法有限而情无穷”之矛盾,从而消弭两者的张力。从法的更高意义而言,赦免制度也是实现实质正义的重要方式之一。当然,这不能滥用甚至取代其他法律,否则便是对法律乃至法治的破坏。

  
  4.赦免是追求正义还是藐视正义?

  
  正义是法律的首要价值,也是人类社会的崇高理想和美德,它可以分为实质正义、形式正义和程序正义三种。实质正义是指社会各部分合理划分权利、义务的原则,它主要涉及对社会上的资源的合理占有或合理分配问题。德国学者耶林认为,赦免“在实质上是法律容纳情理因素之后,其本身的自动调整,借以发挥具体妥当性的作用,与正义理念在本质上相称不悖”。它起到的是安全阀的作用。形式正义指对已设计出来的社会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落实中的正义,它要求严格地和一视同仁地适用这些法律制度。如果说实质正义属于应然范畴,那么形式正义就属于实然范畴。形式正义越接近实质正义,就越具有真理。赦免制度正义与否,很大程度上必须通过实践来体现出其实质内容。程序正义指制定和适用法律制度活动的程序中的正义。在立法活动中它要求赦免程序公开、透明、科学,以使所有的社会成员能参与立法活动,并使所有制定出来的法律真实地表达民意或公意。司法活动中它要求在审查罪犯是否符合赦免条件时,在程序上合理、科学,便于及时查明事实真相,能减少差错和防止营私舞弊。

  
  在古代,赦免制度与“严刑峻法”一起共同成为封建帝王“刚柔相济、恩威并举”的有效统治手段。现代赦免制度实际上已经发展成为一种福佑社会特定群体、彰显国家德政的刑事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诚然,实行赦免制度,可能会牺牲局部或个体利益乃至一定程度之社会正义为代价,但若能因此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实现个案处理的实质正义之功效,岂不善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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