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罪之谜
何伟龙
【全文】
古人曾云:“雷者,天之威,雨者,天之泽。威中有泽,刑狱之有赦宥也。有过者赦而不问,有罪者,宥而从轻,此君子所以推广天地之仁心也。”可见,在古人看来,之所以设置赦免制度,乃推广天地之仁心也。古籍记载过数千次赦免活动,其中最有名的莫过于唐太宗“纵囚”事件。公元632年岁末,唐太宗亲录囚徒,让已被判死刑者290人回家过年,并限定期限。死囚后来皆如期回监狱服刑,唐太宗遂下诏免除了他们的死罪。此事在历史上传为美谈,后来也不乏效仿者。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中,都曾或繁或简的设置有赦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只有
宪法、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对该制度稍有涉及,然由于种种原因语焉不详,加上在司法实践中自1975年3月19日以后再未曾实行过赦免,以致于该制度形同虚设。且相比其他国家和地区赦免普通刑事犯为主,建国后至1975年间的7次特赦除第1次包括反革命罪犯和普通刑事罪犯外,其余历次特赦所针对之对象仅限定为蒋介石集团、伪满洲国和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我国赦免制度之所以备受冷落的尴尬境地,既与其规定过于简约、粗疏有关外,也与我国当前的民意密不可分。现阶段,世界金融危机,国内犯罪态势不容乐观,普通民众对于实行赦免制度之后果不外乎有如下疑虑:
1.赦免是宽容罪犯并鼓励其改过自新,还是纵容罪犯继续危害社会治安?
事实上,任何一种制度本身往往是利弊并存,赦免制度也不例外。我们既不能基于其积极作用而对其弊端视而不见,但也不能仅仅着眼于其弊端而看不到其任何积极的作用。毋庸置疑,对于那些真诚悔改的罪犯而言,赦免是一种宽容,具有感化功能,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对那些“闻知有赦而故犯者”,赦免无异于“劝奸”,它反而容易使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从而间接纵容犯罪人。然此种质疑虽然不乏道理,但恐怕对于每一种制度而言都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吧?
2.赦免是法治还是人治?
现代意义上的赦免,一般是由国家元首根据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以颁布大赦令、特赦令的形式宣布对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在以宪政民主和刑事法治为根基而构建的现代赦免制度中,赦免权的行使已不能如古代帝王般恣意而无所顾忌。那种认为赦免权的设置有“以人治代法治之嫌”的观点,乃基于担忧实务操作中被滥用而提出的。吾以为,只要完善其监督程序,此番顾虑便可消除。因此,从形式而言,赦免制度仍然是一种法治而非人治。